因果关系
字数 1201 2025-12-07 15:24:30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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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定位: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特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它是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将某一危害结果归责于某一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提供客观基础。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通常就不需要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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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与判断学说:要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存在条件关系和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判断这两点存在多种学说,其中主流是“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综合判断模式。
- 条件关系:采用“若无,则不”的公式进行初步检验。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A),危害结果(B)就不会发生,那么A就是B的条件。例如,没有甲下毒(A),乙就不会死亡(B),则A是B的条件。
- 相当性判断:仅有条件关系,可能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如,甲打伤乙,乙去医院途中被车撞死,若无甲打伤,乙不会去医院,也不会被撞,但让甲对撞死结果负责可能不公)。因此,需进一步判断该条件关系是否“相当”,即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该行为是否“通常”会导致该结果。主流观点采取“客观相当说”,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事实和一般人能预见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上例中,路上被车撞并非伤害行为的通常、相当的发展过程,故因果关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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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流程发展中,如果介入了异常的第三方因素、被害人特异体质外的异常行为或自然力,并且这个介入因素独立、直接地导致了结果发生,则可能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否“异常”或“独立”,需考察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与前行为的关联度、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等。例如,甲轻伤乙,乙在唯一通往医院的崎岖山路上因山体滑坡死亡,山体滑坡属异常、独立的介入因素,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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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同样需要论证因果关系,其核心在于判断“如果行为人履行了其应尽的作为义务,结果是否能够避免”。如果能避免,则不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即使履行义务结果仍必然发生,则无因果关系。这是一种“假设的因果流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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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犯罪形态中的体现:
- 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由其他偶然因素导致,则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 过失犯: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成立过失犯罪的关键,必须证明危害结果确实是由行为人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所引起。
- 共同犯罪: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与整体犯罪结果之间均被视为有因果关系,无论其分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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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责任归属的关系:因果关系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确定了因果关系,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主观罪过)、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解决的是“结果能否客观上归因于该行为”的问题,而罪过等解决的是“行为人是否应为此承担主观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