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字数 1519 2025-12-07 15:35:06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首先,我们来理解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对参保单位、个人履行社会保险法定义务(如缴费、申报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而“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特指开展这项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方式和时限,核心在于保障稽核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一步:程序的启动与立案。
程序通常因以下原因启动:
- 日常稽核:经办机构按年度计划对参保单位进行常规检查。
- 举报稽核:根据个人或组织提供的线索(如匿名举报、投诉)启动。
- 专项稽核:针对特定问题(如某行业欠缴高发)开展的区域性或行业性检查。
- 移送稽核:审计、监察等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移送。
启动后,经办机构需进行初步审查。若发现存在涉嫌未足额缴费、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应正式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稽核人员负责。
第二步:稽核前的准备与通知。
稽核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收集资料:调取被稽核对象的参保登记、缴费记录、申报材料等基础信息。
- 制定方案:明确稽核内容、重点、方法和时间安排。
- 发出通知:在实施稽核3个工作日前,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载明稽核时间、内容、需准备的资料(如会计凭证、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及稽核人员信息。但若接到举报或有证据表明单位可能转移、毁灭证据,经批准后可不事先通知,实施突击稽核。
第三步:实施稽核检查。
这是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步骤包括:
- 出示证件与告知:稽核人员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被稽核对象其权利与义务(如配合检查义务、陈述申辩权)。
- 进行调查与询问:通过查阅、复制与被稽核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需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记录。
- 取得证据:依法收集能证明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按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
- 现场查勘:根据需要,可对工作场所、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稽核报告与处理。
稽核结束后,进入处理阶段:
- 出具报告:稽核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形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记录需经被稽核单位核对签字确认(若拒签需注明原因)。
- 送达意见:将《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单位,其中应载明稽核发现的事实、依据、初步结论及整改要求。
- 听取申辩:被稽核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意见书后一定天数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稽核机构应予以复核。
- 作出处理决定:
- 若无问题,稽核程序终结。
- 若发现少报、漏缴,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或清欠)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并可能加收滞纳金。
- 若涉嫌骗保等严重违法,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 处理决定送达:将最终处理决定文书依法送达被稽核单位。
第五步:后续程序与权利救济。
- 整改与执行:被稽核单位应按处理决定履行义务。经办机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 申请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补缴、罚款等决定的,经办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权利救济:被稽核单位对稽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立卷归档:所有稽核文书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完整案卷,以备查询和监督。
关键点总结:该程序贯穿“立案→通知→检查→报告→处理→救济”的全链条,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法定程序控制行政权力,确保稽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既有效追收社保基金,也保障被稽核对象的程序性权利。违反该程序(如未出示证件、未依法通知)可能影响所获证据的效力,甚至导致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