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反垄断申报
字数 1733 2025-12-07 15:45:45
经济法中的外资并购反垄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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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定义
- 外资并购: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类似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力的行为。这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涉及外资,通常还需满足国家安全审查等要求,但本词条聚焦于其反垄断层面的规制。
- 反垄断申报:指经营者集中(包括外资并购)达到法定申报标准时,相关义务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集中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因集中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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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核心逻辑
- 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以及配套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外资并购在反垄断申报环节,原则上与内资并购适用相同的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体现了竞争政策的普遍适用性。
- 制度逻辑:采取“强制事先申报”模式。执法机构在交易完成前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相关市场竞争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是一种预防性的监管措施,旨在将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事后分拆已整合企业的困难和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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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触发标准(何时必须申报)
- 并非所有外资并购都需要申报,仅当达到法定营业额标准时才触发申报义务。根据现行规定,触发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全球与中国营业额双重标准):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经营者”的界定:包括并购方、目标公司,以及在共同控制交易中所有新设或存续的实体。计算营业额时,需将该经营者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所有关联实体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 并非所有外资并购都需要申报,仅当达到法定营业额标准时才触发申报义务。根据现行规定,触发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全球与中国营业额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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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义务人与申报流程
- 申报义务人:在股权收购中,通常由取得控制权的收购方作为申报义务人;在组建合营企业时,由共同控制的各方作为申报义务人。义务人可共同或委托一方代理申报。
- 基本流程:
- 事前商谈(非强制):在正式提交前,可与执法机构就申报问题、资料要求等进行沟通。
- 提交申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
- 初步审查:执法机构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通过。
- 进一步审查:如认为需深入分析,可决定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期限为90日。经申报方同意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此阶段可能涉及补充材料、听证、征求第三方意见等。
- 审查决定:审查结束后,执法机构可作出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开放关键技术等)或禁止集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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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考量与“抢跑”禁止
- 特殊考量:虽然实体标准与内资并购一致,但审查外资并购时,除评估其对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一般影响外,还可能特别关注其对国家经济安全、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关键技术领域的影响,虽然部分考量可能更深入地在“外资安全审查”环节进行,但反垄断审查中也可能予以一定程度的关注。
- “抢跑”禁止:指在获得反垄断审查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这不仅指完成股权变更、资产过户等法律手续,也包括不得实施实质性经营整合,如派员接管目标公司经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协调定价等。违反“抢跑”规定将面临高额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责令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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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合规意义
- 应报未报/抢跑的法律后果: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权或资产、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合规意义: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和境内目标公司而言,将反垄断申报作为交易前置条件和核心交割前提进行规划至关重要。专业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是评估申报必要性和应对审查的基础,是控制交易法律风险、确保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