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税责任
字数 1530 2025-12-07 16:01:42
税收核定中的补税责任
税收核定中的补税责任,是指在税务机关通过核定程序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形后,所成立的、要求其向国库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法定附随给付(如滞纳金)的金钱给付义务。此责任是核定程序的直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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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内涵与性质:首先,需明确“补税责任”是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它源于法定的纳税义务,但因纳税人未自行正确履行,而由税务机关通过核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确定和具体化。与原始的、抽象的纳税义务相比,补税责任是具体、明确且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法上义务。其成立,不仅基于实体法上的应税事实,更基于核定程序的完成,使得该责任具备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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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成立的核心前提:补税责任的成立,关键在于“税收核定行为本身合法有效”。这意味着:
- 实体前提:存在客观的、可归属于特定纳税主体的应税事实(如取得收入、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产生了纳税义务。
- 程序前提:税务机关已遵循法定程序(如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必要时听证等)作出核定决定,该决定已送达并生效。无效或可撤销的核定决定,其产生的“补税责任”也自始不成立或可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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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具体内容:补税责任并非仅指税款本身,它是一个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的义务组合:
- 核心:欠缴税款本金:即核定确定的、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总额。
- 时间对价:滞纳金:从法定或核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款项。其性质具有补偿性(占用国家资金)与惩戒性,是补税责任的法定附属部分。
- 可能的附加:罚款:如果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被认定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法另行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罚款属于行政责任,与补税责任性质不同,但实践中常相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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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承担主体:原则上,补税责任由纳税义务人承担。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会发生责任扩张:
- 扣缴义务人: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其非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
- 第三人:例如,在纳税主体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法人承继;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向纳税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此时补税责任(对应的债权)效力及于第三方。
- 担保人:在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需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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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确定与履行程序:
- 确定: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最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补税责任的具体金额、税种所属期、法律依据及履行期限。
- 履行: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国库缴纳。逾期不履行,将触发税收强制执行程序(如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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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减免与消灭:
- 减免:主要针对滞纳金。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可申请减免滞纳金。税款本金一般不予减免,除非符合特定税收优惠或豁免规定。
- 消灭:主要方式包括:
- 履行:税款、滞纳金全部缴清。
- 抵销: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互负债务,且符合法定抵销条件。
- 超过追征期: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追征期通常为三年;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的,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期限限制。超过追征期,税款、滞纳金不得再追征。
- 其他:如承担义务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或法人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总结而言,税收核定中的补税责任,是从抽象纳税义务到具体执行债务的关键转化环节。理解其性质、前提、内容、主体、程序及消灭方式,是准确把握税收核定法律后果,以及纳税人、税务机关相应权利与义务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