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的消灭
字数 1318 2025-12-07 17:10:35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的消灭

  1. 基础概念

    • “诉讼系属”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状态概念,指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因原告的合法起诉而被系属于(即提交给)法院审判的状态。从法院受理起诉时起,诉讼系属即告发生。
    • “诉讼系属的消灭”,则是指这种“纠纷系属于法院审判”的状态,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终结。其本质是特定的“诉”在程序上归于终结,法院不再对该诉进行审理和裁判。
  2. 消灭的具体事由(原因)
    诉讼系属的消灭必须基于法定的程序性终结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以终局性裁判终结
      • 终局判决:法院对该诉讼案件作出具有终结审级效力的判决,无论该判决是支持、驳回、还是其他具有实体内容的判决。一审的终局判决作出并宣告或送达,该审级的诉讼系属即告消灭(但可能因上诉而于二审产生新的诉讼系属)。
      • 诉讼判决:法院就诉讼要件等程序性问题作出的、以驳回起诉等方式终结诉讼的判决,同样导致诉讼系属消灭。
    • 以当事人意思终结
      • 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在判决确定前,主动向法院表示撤回已提起的诉。一经法院裁定准许,视为自始未起诉,诉讼系属溯及既往地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消灭方式之一。
      • 诉讼上和解成立: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如记入笔录)而具有与确定判决同一的效力。和解成立,诉讼系属随之消灭。
      • 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原告舍弃其诉讼请求,或被告认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后,该诉的诉讼系属消灭。
    • 以其他法定方式终结
      • 诉讼终结: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当事人死亡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后无法定代理人等特定事由,导致诉讼无法也无必要继续,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此时,诉讼系属消灭。
      • 诉的撤回(在特定语境下):有时“诉的撤回”与“诉讼的撤回”同义,即上述的原告撤诉。
  3. 消灭的法律效果
    诉讼系属消灭后,将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 审理对象的消失:法院对该“诉”的审理职责解除,不得再就该诉讼标的作出本案判决。
    • 管辖恒定的终结:因诉讼系属而产生的“管辖恒定”效果(即确定管辖的时点固定)随之结束。
    • 禁止重复起诉的效力:诉讼系属本身具有的、阻止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的效力(即“一事不再理”的诉讼系属层面)随之消失。但需特别注意:如果诉讼系属是因“终局判决”而消灭,则随后产生的是该判决的“既判力”,其禁止重复起诉的效力更强、范围更确定。这是诉讼系属效力与既判力效力的衔接。
    • 实体法效果的触发:某些实体法上的效果,以诉讼系属消灭为条件。例如,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后,诉讼系属消灭时,新的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4.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中止”的区别: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诉讼系属状态依然存续,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程序恢复。而诉讼系属消灭是状态的永久终结,程序不再恢复。
    • 与“诉讼终结”的关系:“诉讼终结”是导致诉讼系属消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一种具体的裁定程序。而“诉讼系属的消灭”是涵盖多种事由的、描述状态终结的上位概念。
    • 与“既判力”产生的关联:诉讼系属因“确定终局判决”而消灭,是判决产生“既判力”(实质上的确定力)的前提。先有诉讼系属状态的终结,后有判决既判力对后诉的拘束。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的消灭 基础概念 “诉讼系属”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状态概念,指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因原告的合法起诉而被系属于(即提交给)法院审判的状态。从法院受理起诉时起,诉讼系属即告发生。 “诉讼系属的消灭”,则是指这种“纠纷系属于法院审判”的状态,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终结。其本质是特定的“诉”在程序上归于终结,法院不再对该诉进行审理和裁判。 消灭的具体事由(原因) 诉讼系属的消灭必须基于法定的程序性终结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以终局性裁判终结 : 终局判决 :法院对该诉讼案件作出具有终结审级效力的判决,无论该判决是支持、驳回、还是其他具有实体内容的判决。一审的终局判决作出并宣告或送达,该审级的诉讼系属即告消灭(但可能因上诉而于二审产生新的诉讼系属)。 诉讼判决 :法院就诉讼要件等程序性问题作出的、以驳回起诉等方式终结诉讼的判决,同样导致诉讼系属消灭。 以当事人意思终结 : 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在判决确定前,主动向法院表示撤回已提起的诉。一经法院裁定准许,视为自始未起诉,诉讼系属溯及既往地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消灭方式之一。 诉讼上和解成立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如记入笔录)而具有与确定判决同一的效力。和解成立,诉讼系属随之消灭。 诉讼请求的舍弃与认诺 :原告舍弃其诉讼请求,或被告认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后,该诉的诉讼系属消灭。 以其他法定方式终结 : 诉讼终结 :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当事人死亡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后无法定代理人等特定事由,导致诉讼无法也无必要继续,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此时,诉讼系属消灭。 诉的撤回(在特定语境下) :有时“诉的撤回”与“诉讼的撤回”同义,即上述的原告撤诉。 消灭的法律效果 诉讼系属消灭后,将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审理对象的消失 :法院对该“诉”的审理职责解除,不得再就该诉讼标的作出本案判决。 管辖恒定的终结 :因诉讼系属而产生的“管辖恒定”效果(即确定管辖的时点固定)随之结束。 禁止重复起诉的效力 :诉讼系属本身具有的、阻止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的效力(即“一事不再理”的诉讼系属层面)随之消失。 但需特别注意 :如果诉讼系属是因“终局判决”而消灭,则随后产生的是该判决的“既判力”,其禁止重复起诉的效力更强、范围更确定。这是诉讼系属效力与既判力效力的衔接。 实体法效果的触发 :某些实体法上的效果,以诉讼系属消灭为条件。例如,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后,诉讼系属消灭时,新的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诉讼系属状态依然存续,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程序恢复。而诉讼系属消灭是状态的永久终结,程序不再恢复。 与“诉讼终结”的关系 :“诉讼终结”是导致诉讼系属消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一种具体的裁定程序。而“诉讼系属的消灭”是涵盖多种事由的、描述状态终结的上位概念。 与“既判力”产生的关联 :诉讼系属因“确定终局判决”而消灭,是判决产生“既判力”(实质上的确定力)的前提。先有诉讼系属状态的终结,后有判决既判力对后诉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