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诱多型”操纵市场
字数 1522 2025-12-07 17:15:51
证券法中的“诱多型”操纵市场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诱多型”操纵市场,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种典型模式。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通过主动制造某种“利多”表象或信号,诱导其他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散户)基于错误认知,在价格高位买入证券,而行为人自己则趁机卖出获利。与“诱空”(制造恐慌打压价格后买入)相反,“诱多”的本质是“先买后卖,拉高出货”。
第二步:行为模式的具体分解
这种行为通常是一个包含多个步骤的过程:
- 建仓阶段:行为人在相对低位秘密买入目标证券,建立仓位。
- “诱多”阶段:这是行为的关键。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证券交易活跃、价格看涨的虚假或误导性现象。常见手段包括:
- 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高价申报买入,推动股价快速上涨,制造需求旺盛假象。
- 约定交易操纵(对倒):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虚增交易量,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
- 虚假申报操纵(幌骗):在交易时段,频繁申报大额买单后迅速撤销,制造买盘汹涌的错觉,诱导他人跟风买入,推高价格。
-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编造、传播虚假的利多信息(如并购重组、高送转、业绩暴增等),或与上市公司等主体合谋,控制信息披露的时点与内容,配合股价拉升。
- 出货获利阶段:当股价被拉升至目标高位,大量投资者被“诱多”进场接盘时,行为人迅速、集中地卖出其先前建仓的股票,实现巨额利润。之后股价往往因失去支撑而下跌,导致跟风投资者被套牢。
第三步:法律规制与构成要件
中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明确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列举了具体情形,上述的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虚假申报等均被涵盖。认定“诱多型”操纵市场,通常需考量以下要件:
- 行为要件:存在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手段行为。
-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就是通过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诱导其他投资者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结果/情节要件:行为对证券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了影响(不要求实际造成投资者损失为必要)。实践中,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中会综合考虑持股比例、资金量、买卖占比、价格影响幅度、账户控制关系、行为模式的异常性等多重因素。
第四步:法律责任与危害
- 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操纵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
- 民事责任:因操纵市场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投资损失。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危害:该行为严重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直接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市场信心,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第五步: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诱空型”操纵的区别:核心在于行为方向与目的不同。“诱多”是“先买后卖”,制造上涨假象;“诱空”是“先卖后买”(或为买入布局而打压),制造下跌恐慌。前者损害的是高位接盘者,后者损害的是低位割肉者。
- 与合法投资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基于真实分析和判断进行投资,还是以“操纵价格、诱导他人”为核心目的,并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欺诈性手段。单纯的基于研究看多而大量买入,通常不构成操纵。
- 与“抢帽子”交易的区别:“抢帽子”是一种特殊的操纵方式,行为人(通常为有影响力的分析师、博主等)先买入证券,然后公开推荐(发布利多信息),再利用推荐引发的价格上涨卖出获利。它属于“信息型”操纵,是“诱多”的一种具体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