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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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系统地、全面地纳入国家、地区和部门的各级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决策过程之中。其核心目标是克服“先污染、后治理”、“重经济、轻环境”的传统决策模式,从决策源头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律上,它通常被视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要求,而不仅仅是倡导性的理念。 -
制度框架与主要内容
该决策机制并非单一行为,而是一个系统性框架。首先,在宏观战略层面,要求将环境承载力、生态红线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基本约束条件。其次,在政策法规制定层面,要求在制定产业、投资、贸易、财政、税收等政策时,必须进行战略或政策层面的环境影响评估,考虑其潜在的环境影响。最后,在具体项目层面,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衔接但又层次更高,要求决策者在项目立项、选址、技术路线选择等早期决策阶段,就将环境因素与经济、技术因素并列,进行综合权衡,而非在项目方案确定后再进行被动的环评。 -
法定程序与核心机制
为实现综合决策,法律规定了关键的程序性机制。一是决策信息整合机制,要求决策所依据的信息必须同时包含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数据、评估与预测。二是替代方案比选机制,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决策,决策者必须在多个备选方案中进行比较分析,选择环境与经济综合效益最优的方案。三是部门协调与会商机制,环保部门在早期就应介入发展部门的决策过程,提供专业意见,形成“多部门协同决策”模式。四是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在重大发展规划和政策决策阶段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使决策能反映各方利益。 -
法律效力与实践挑战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综合决策的相关要求。例如,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这赋予了该原则法律强制力。然而在实践中,其落实仍面临重大挑战,主要包括:部门职能分割和利益冲突导致协调困难;以GDP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形成内在阻力;长期与短期利益的权衡难题;以及综合决策所需的数据支持、评估方法和技术能力仍有待提高。 -
发展趋势与深化方向
当前,该制度正从原则宣示向精细化、可操作化方向发展。一是决策过程的前移与融合,强调环境保护在决策链条的源头介入。二是量化工具的运用,如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环境成本内部化分析等工具纳入决策模型。三是强化监督与问责,通过规划环评督察、政策跟踪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方式,倒逼决策者履行综合决策义务。最终目标是使考虑环境后果成为所有发展决策的“本能反应”和“刚性约束”,构建绿色发展的决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