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
字数 1132 2025-11-10 08:56:17
税收核定
第一步: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额进行确认、计算并予以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纳税人无法自行准确计算或申报应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申报存在不实之处时,税务机关会启动核定程序,以确定一个公允的应纳税额。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公平。
第二步:核定的主要情形
税务机关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况下会进行税收核定:
- 依法不需设置账簿:例如,部分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税法规定其可以不设置账簿。
- 应设未设账簿:纳税人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 账簿混乱或凭证残缺: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等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 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后仍不申报。
- 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例如,房产交易中申报的价格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第三步:核定的常用方法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核定: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的水平核定:通过调查了解当地规模、收入相近的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情况,来估算应纳税额。
- 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例如,对于账簿混乱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银行资金往来、原材料采购等可查证的成本数据,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率,倒推出其应纳税所得额。
-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对于制造业企业,可以通过核查其水电、原材料的消耗量,来推算产量和销售收入。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这是兜底条款,允许税务机关采用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科学方法。
第四步:核定的法律程序
税收核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必须收集能够支持核定结论的证据材料。
- 告知与听证(如适用):在作出重大核定决定前,应告知纳税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拟处以较大金额罚款等处罚,纳税人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 作出核定决定: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核定定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纳税人。文书中需载明核定的税额、计税依据、缴纳期限等。
- 救济途径:纳税人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步:核定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税收核定是一种补充性的征管措施。在理想的税收遵从状态下,纳税人应主动、如实地进行纳税申报(自我评定),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和检查。税收核定则是在纳税申报制度无法有效运行时的必要补充和保障,体现了税务机关的主动征管权,是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的最后一道防线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