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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是指法律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初步成立的、可被新信息或更强理由所推翻的特性。这体现了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即前提为真并不能绝对保证结论永远为真。我将分步阐释其核心内涵、理论基础、具体表现、理论意义及实践影响。
第一步:核心内涵与基本隐喻
“可废止”一词源于英文“defeasible”,其本意是“可使无效的、可废止的”。在法律论证领域,它意指一个基于既有证据和规则得出的法律结论(如某项权利成立、某方应承担责任)是初步有效的,但这种有效性是暂时和有条件的。一旦出现新的、未被先前考虑的相关事实(如新证据)或更高级别的法律理由(如例外规则、原则),原有的结论就可能被击败或推翻。其基本隐喻是:法律论证更像是在一个动态变化的、可能面临挑战的场域中搭建一座临时稳固的堡垒,而非一劳永逸地浇筑一个不可更改的混凝土块。
第二步:哲学与逻辑学基础——非单调逻辑
传统的形式逻辑(如演绎逻辑)是“单调的”:在论证中增加新的前提,不会使原有有效的结论变得无效。而法律推理大量依赖“非单调逻辑”:当新信息加入时,先前看似合理的结论可能必须被撤回。例如,根据“鸟会飞”和“ Tweety是鸟”可推出“Tweety会飞”;但若加入新前提“Tweety是企鹅”,则原结论被推翻。法律规则本身往往包含未言明的例外情况,法律事实的发现也可能不断深入,这使得严格的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常面临挑战,从而为可废止性提供了逻辑基础。
第三步:在法律论证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事实层面的可废止性:基于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是初步的。新证据的出现可能完全改变事实图景,从而推翻基于旧事实的法律定性。例如,初步证据显示A故意伤害B,但随后出现的监控视频证明A是正当防卫。
- 规则层面的可废止性:
- 规则例外:一般规则在特定例外情形下不适用。例如,“合同应履行”是规则,但出现“不可抗力”时,履约义务可被免除。
- 规则冲突:当两个规则均可适用但指向不同结论时,需要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冲突规则,或通过原则权衡来决定哪个规则“胜出”,落败的规则及其结论即被“废止”。
- 原则层面的可废止性:法律原则(如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的适用需要进行权衡。在具体案件中,一个原则可能让位于另一个更具分量的原则。例如,在特定合同中,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原则可能优先于严格的合同自由原则。
- 论证结构的可废止性:一个法律论证通常由多个理由(前提)支持。其中某个支持性理由被驳倒,可能导致整个论证链条的效力减弱甚至崩溃。例如,支持某解释结论的一个论据被证明是对立法史的误读,该解释结论的说服力便大打折扣。
第四步:理论意义与功能
- 反映法律知识的非完备性:承认可废止性,即是承认立法者无法预见所有情况,法律体系并非封闭、完美的体系,法律知识总在面对新情境时保持开放和可修正。
- 凸显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本质:法律论证并非纯粹的数学演算,而是涉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实践推理过程。结论的暂时性要求决策者保持审慎,并为论证的持续进行和反思留有空间。
- 为法律论证的动态性提供框架:它描述了法律争议中“提出主张—提出抗辩—提出再抗辩”的对抗性对话结构,是理解诉讼程序、法律论辩何以层层推进的关键概念。
第五步:对法律实践的深远影响
- 对司法裁判的要求:法官的判决说理需要充分预见可能的反驳,并论证为何在本次案件中没有出现能够“击败”当前结论的更强理由,从而增强判决的稳健性与可接受性。
- 对法律人工智能的挑战:构建能够处理可废止推理的法律专家系统或裁判预测模型极为复杂,因为它需要机器能识别和权衡不断出现的新例外和冲突规则。
- 对法律确定性的新理解:法律的确定性并非指结论的绝对不变,而是指法律论证过程本身遵循公开、公正的程序,结论的更改也必须有公认的、合理的理由。可废止性正是在动态中寻求的一种“反思的确定性”。
总结而言,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揭示了法律知识与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它是开放的、动态的、可争辩的。理解这一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结论的暂时性与条件性,认识到法律实践是在不断提出理由、接受挑战、进行修正的过程中,逼近具体情境下的正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