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权
字数 1621 2025-12-07 22:24:59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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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为查明应税事实、核实计税依据,依法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进行询问、检查等活动的法定权力。它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的基础和保障。 -
权力来源与性质
此权力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是行政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其性质为“职权性权力”与“职责性义务”的统一体:既是税务机关主动查明事实的权力,也是其必须依法、全面、客观调查的法定职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或滥用。 -
行使主体与对象
- 行使主体:一般为具有税收核定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如稽查局、税务所等),需由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具体实施。
-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与涉税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交易对手、仓储单位、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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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权力内容与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证据调查权具体体现为多种调查方式:- 询问与调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 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可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须出具清单并限期归还。
- 实地检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责成提供资料: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查询账户与储蓄存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取证与复制: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对专业性较强的财务、技术问题,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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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原则与限制
税务机关行使证据调查权并非不受约束,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与界限:- 合法性原则:必须在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内行使,不得违法调查。
- 目的正当性原则:调查必须出于税收核定的必要目的,不得用于与税收核定无关的其他目的。
- 关联性与必要性原则: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与待证涉税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调查手段应为查明事实所必需。
- 比例原则:调查措施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应与调查目的相适应,在多种可选措施中应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
- 程序保障:如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获取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核定以外的用途等。违反程序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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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的义务与权利
- 义务:被调查对象(特别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税收协力义务,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不得拒绝、隐瞒或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或面临行政处罚。
- 权利:相对人享有知情权(了解调查原因、范围)、要求出示合法证件与文书权、申辩权、对无关调查的拒绝权,以及要求保密、获得资料清单、复制相关资料等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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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当行使的后果
如果税务机关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证据调查权,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证据资格受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核定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基于违法调查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可能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 行政赔偿责任:违法调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责任人员被追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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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与税收核定权:证据调查权是税收核定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实现保障。
- 与证明责任: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征税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证据调查权是其履行该责任的主要手段。
- 与协力义务:证据调查权对应了纳税人等相关主体的协力义务,二者构成征纳双方在事实查明中的互动关系。
- 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当行使调查权获得的证据,可能触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