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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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是指在刑事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时,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以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活动。它是整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旨在将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内容转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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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执行的直接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与普通的民事执行不同,其法律文书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其内容与刑事部分(定罪量刑)通常在同一份判决主文中。执行的范围仅限于生效裁判中确定的财产内容,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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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
- 执行机关: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通常由该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具体负责。如果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 申请执行人:通常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即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被执行人:首先是刑事被告人(包括被定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等,也可能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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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启动:程序通常由申请执行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启动。申请执行有法定期限,一般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会依职权移送执行,即在判决生效后,审判部门直接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机构立案执行,尤其在涉及追缴退赔、财产刑执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移送执行是常见做法,以更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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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与难点: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与民事执行类似,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在实践中面临突出难点:被执行人(被告人)常在监狱服刑,无现实收入来源;其个人财产可能已被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查封、扣押,用于后续退赃或财产刑执行;赔偿意愿和能力普遍不足。这导致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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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与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时,执行程序可能中止或终结。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等待权利承受人或义务承担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终结执行的情形则更为彻底,如: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或者,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履行可能,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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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则与权利救济:执行中需特别注意与刑事部分的协调。财产顺序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依法按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这体现了优先保障被害人医疗费和本金损失的司法政策。对于执行行为违法或执行标的错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提出案外人异议,甚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