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
字数 1336 2025-12-08 00:05:41
从给付义务
-
概念与定义
从给付义务,是相对于主给付义务而言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而从给付义务,是指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在于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它并不决定合同的基本类型,但它的不履行可能导致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价值降低甚至丧失。 -
功能与目的
从给付义务的核心功能在于“辅助”与“保障”。它的存在并非为了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而是为了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效果更加完满,使债权人在获得主给付时,其应有的、完整的合同利益得以实现。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相关单证(如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发票等)或资料,则是从给付义务。没有这些单证,买受人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标的物或实现其全部权利,主给付义务的价值因此受损。 -
产生根据
从给付义务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种途径:- 法律明文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里的“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为法定的从给付义务。
- 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项辅助性的义务。例如,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除了交付技术资料(主给付义务),还约定需提供为期一个月的技术指导,此为指导义务即为约定的从给付义务。
- 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补充解释: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推导而出。例如,出售名贵宠物的出卖人,根据交易习惯,有义务告知买受人特定的饲养方法和注意事项,这属于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从给付义务。
-
法律效果与救济
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当债务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单独请求其履行该从给付义务,这与请求履行主给付义务一样。
- 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引发合同解除权:这是从给付义务法律效果的核心。虽然其本身是“从义务”,但如果不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在机器设备买卖中,出卖人拒不交付设备的关键操作手册和维护图纸,导致买受人购买的设备完全无法投入生产使用,此时该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就严重影响了合同根本目的,债权人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 损害赔偿:因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失可以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失一并主张。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主给付义务: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决定合同的基本类型。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如交付货物决定买卖合同),而从给付义务不具备此功能。违反主给付义务通常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而违反从给付义务需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才产生同等效果。
- 与附随义务:两者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且都可能涉及通知、协助、保密等内容。关键区别在于:从给付义务是可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如要求交付单据)。而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通常是不可独立诉请履行的,其违反主要导致损害赔偿,而非强制履行。附随义务的保护范围更广,涉及固有利益(如人身、财产不受侵害),而从给付义务旨在实现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