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字数 1406 2025-12-08 00:21:43

连带责任

  1. 基本概念
    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多数人责任中,它区别于按份责任。其核心特征在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个责任人对权利人(债权人)就同一笔债务的履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部分责任人或者全部责任人,同时或者先后,就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承担清偿义务。任何一个责任人对外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该债务在权利人与全体责任人之间即告消灭。

  2. 核心特征与法律效力
    连带责任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

    • 外部效力(绝对效力):这是连带责任最显著的特征。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一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被请求的责任人无权以内部份额为由进行抗辩,必须就权利人请求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权利人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如请求履行、提起诉讼等),其效力及于其他责任人(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对部分责任人免除责任,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其他责任人就剩余债务主张权利。
    • 内部效力(相对效力):这是责任最终分担的问题。在对外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该责任人获得了追偿权,即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足额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各责任人内部最终承担的份额,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确定的规定),其次依据当事人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时,视为份额相同。
  3. 产生原因
    连带责任必须基于法定或约定产生,不能推定。主要情形包括:

    • 法定连带责任:这是最主要、最常见的类型。例如:
      •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 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挂靠经营: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 约定连带责任: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可以约定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这是理解连带责任的关键对比。在按份责任中,每个责任人只按照法律确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确定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权利人不能要求某一责任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债务。权利人必须分别向各责任人主张其各自的份额。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权利人是否享有选择权,以及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局限于其内部份额。连带责任赋予了权利人最强的债权保障。

  5. 特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是与连带责任(真正连带责任)相似但又有区别的制度。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如违约、侵权、无因管理等),偶然对同一损害事实负有同一内容的给付责任。例如,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索赔,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违约责任)索赔。其法律效果与连带责任在对外效力上类似(权利人可择一请求),但内部不存在份额分担关系,通常由终局责任人承担全部最终责任。已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向该终局责任人全额追偿。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内部追偿关系的不同。

连带责任 基本概念 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多数人责任中,它区别于按份责任。其核心特征在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数个责任人对权利人(债权人)就同一笔债务的履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 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部分责任人或者全部责任人,同时或者先后,就债务的全部或部分 承担清偿义务。任何一个责任人对外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该债务在权利人与全体责任人之间即告消灭。 核心特征与法律效力 连带责任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绝对效力) :这是连带责任最显著的特征。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一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被请求的责任人无权以内部份额为由进行抗辩,必须 就权利人请求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权利人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如请求履行、提起诉讼等),其效力及于其他责任人(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对部分责任人免除责任,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其他责任人就剩余债务主张权利。 内部效力(相对效力) :这是责任最终分担的问题。在对外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该责任人获得了 追偿权 ,即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足额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各责任人内部最终承担的份额,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确定的规定),其次依据当事人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时,视为份额相同。 产生原因 连带责任必须基于法定或约定产生,不能推定。主要情形包括: 法定连带责任 :这是最主要、最常见的类型。例如: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约定连带责任 :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可以约定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这是理解连带责任的关键对比。在按份责任中,每个责任人 只按照法律确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确定份额 向权利人承担责任,权利人不能要求某一责任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债务。权利人必须分别向各责任人主张其各自的份额。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权利人是否享有 选择权 ,以及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否 局限于其内部份额 。连带责任赋予了权利人最强的债权保障。 特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是与连带责任(真正连带责任)相似但又有区别的制度。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基于 不同的发生原因 (如违约、侵权、无因管理等),偶然对同一损害事实负有同一内容的给付责任。例如,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索赔,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违约责任)索赔。其法律效果与连带责任在对外效力上类似(权利人可择一请求),但 内部不存在份额分担关系 ,通常由 终局责任人 承担全部最终责任。已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向该终局责任人全额追偿。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内部追偿关系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