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
字数 1263 2025-12-08 00:32:11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是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公司意志的最终体现。其法律效力、形成程序与瑕疵后果是理解和适用该制度的关键。
第一步:股东会决议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股东会决议,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过股东的表决所形成的集体意思表示。它不是单个股东意见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法定多数决规则形成的、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人意思。其性质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一经依法生效,即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产生约束力。
第二步:股东会决议的类型
根据决议所需通过的表决权比例不同,股东会决议主要分为两类:
- 普通决议:指对一般性事项进行表决,通常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具体比例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例如,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等。
- 特别决议:指对涉及公司重大变更或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需经更严格的多数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中国《公司法》,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三步:股东会决议的有效要件
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内容合法: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程序合法:
- 召集程序合法:通常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特定情况下,监事会有权召集,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自行召集。
- 通知程序合法:召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 召开与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实际召开,股东(或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表决过程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具体规则。
第四步: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及其法律后果
当股东会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时,其效力将受到影响,并可能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 决议不成立:当会议根本未召开,或虽召开但未进行表决,或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时,该“决议”自始、确定、当然不成立。这是对决议存在本身的根本否定。
- 可撤销的决议: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此类决议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例如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 无效的决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决议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决议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此类决议自始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第五步:股东会决议的履行与记录
- 履行:合法生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内部各机构(如董事会、经理)具有执行约束力,必须得到贯彻执行。
- 记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会议记录是证明决议程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的关键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供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