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中的债务继承
字数 1462 2025-12-08 01:19:45
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中的债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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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 首先,明确“国家继承”在此处的含义: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被另一国取代。这通常发生在国家领土发生重大变更时,如国家合并、分裂、分离或部分领土转移。
- 其次,界定“国家债务”:指被继承国(即领土变更前的国家)对另一个国际法主体(通常是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此处的“债务”是国际法意义上的,通常不包括对私人(如外国国民)的债务,除非该债务已由国家承担或担保并构成国家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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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继承的法律框架与一般原则
- 国际法上关于国家继承中债务处理的主要成文规则是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后者是本节的核心法律渊源,尽管其生效情况有限,但许多规则反映了习惯国际法。
- 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是:“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这并非绝对的数学公式,而是一个联系性原则。通常,与被继承国在继承所涉领土上行使主权权利相关的债务,特别是为该领土利益而承担的债务(“地方化债务”),更有可能被转移。
- 关键原则是协议优先。有关国家可通过协议解决债务继承问题,这是最常见的实践。若无协议,则适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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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分类及其继承规则
- 债务的定性对继承至关重要。主要分类及相应规则如下:
- “恶意债务”的排除:国际法确立了一项强行性规则,即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悖或为损害其利益而承担的所谓“恶意债务”(如征服债务、为镇压被继承领土人民而承担的债务)不予继承。
- 国家债务:指以被继承国名义承担并代表整个国家的债务。其继承规则因继承情形不同而异:
- 国家部分领土转移:通常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协议解决。无协议时,公平原则通常要求继承国按转移领土的比例承担相应部分债务。
- 国家合并:通常由合并后的新国家继承被合并各国的全部国家债务。
- 国家分离或分裂(原国家消失):由各继承国协议解决。无协议时,应根据公平比例(如考虑财产、权利与利益的继承情况、领土比例、人口等因素)在各继承国间分配债务。实践中,这常是最复杂的情形。
- 需注意,被继承国的国内公债(即对本国国民的债务) 通常不被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其处理更多依据国内法或特别安排。
- 债务的定性对继承至关重要。主要分类及相应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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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档案继承的关联及“公平比例”原则
- 债务继承与国家财产继承和国家档案继承密切相关。1983年公约强调三者间的联系。实践中,债务分担常与资产(财产、档案)的分配方案挂钩,作为一揽子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 “公平比例”原则是无协议时的重要指导。它不是简单的数学计算,而是要求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 继承国继承的与被继承国债务有关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 债务与被继承国在有关领土上活动的关联性。
- 继承领土的面积、人口、经济状况等。
- 债务的用途是否使继承领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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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案例
- 历史案例有助于理解规则的适用:
- 殖民地独立:新独立国家通常不继承前殖民母国的国家债务,除非另有协议。这体现了“新独立国家起始权原则”。
- 苏联解体:各共和国通过《明斯克协定》和《阿拉木图议定书》等协议,原则上同意按“零起点方案”各自承担本共和国境内的原苏联国家资产和债务,后由俄罗斯联邦承担了大部分外债并与债权国重新安排。
- 前南斯拉夫解体:由继承国通过国际会议和协议,在“公平分配”原则下艰难地谈判债务(和资产)的分配比例,过程漫长且复杂。
- 这些实践表明,政治谈判和协议通常是解决债务继承最有效的方式,成文规则和习惯法原则则为谈判和争议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依据。
- 历史案例有助于理解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