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字数 1473 2025-12-08 02:12:42

国际法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义
海洋科学研究是指为了增加关于海洋环境及其过程的科学知识,而进行的任何研究或相关实验性工作。在国际法中,它特指在沿海国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域(主要是公海)或在他国管辖海域内(如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进行的此类活动。它与纯粹的商业性资源勘探有本质区别,核心目的在于获取和分析基础科学数据。

第二步:主要的法律框架与海域划分
规范海洋科学研究的核心法律文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第十三部分(第238-265条)对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规则因进行科研的海域性质不同而迥异:

  1. 领海:完全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任何外国在此进行科研都必须获得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并且沿海国拥有完全的裁量权。
  2. 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这是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重点和复杂区域。沿海国在此拥有对自然资源和相关活动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因此,在此区域进行科研需遵循以下核心规则:
    • 需经沿海国同意:外国或国际组织必须向沿海国提交详细的科研申请,通常需提前6个月。
    • 沿海国的同意制度:对于“专为和平目的、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科研项目,沿海国“在正常情况下应给予同意”。这意味着沿海国虽有权同意,但不应任意拒绝。然而,如果研究涉及资源勘探、钻探、使用炸药、引入有害物质等,或信息不实,沿海国可酌情拒批。
    • 默示同意程序:沿海国在收到申请后4个月内未作答复,可视为默示同意,科研方可开始工作。
  3. 公海:适用“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有权进行,但需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公海自由,并遵守《公约》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
  4. “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权力,在此区域的科研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

第三步:沿海国与科研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一个权利义务平衡的制度:

  • 沿海国的权利:同意权、参与权(可要求参加科研项目)、获取数据和样本权、要求提供初步和最终报告权、要求在研究完成后拆除科研设施的权利。若科研方不遵守《公约》规定(如未提供信息、研究性质发生重大改变),沿海国有权要求暂停或停止研究活动。
  • 科研方的义务:遵守同意条件,允许沿海国科学家参与,向沿海国提供数据和样本、初步报告和最终成果,协助沿海国评估数据,研究结束后拆除设施。科研方还负有促进研究情报和知识国际流通的“软性”义务。

第四步:实践中的挑战与争议
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挑战:

  1. “正常情况”的解释:沿海国在何种情况下可拒绝EEZ/大陆架的科研申请?何为“任意”拒绝?这常引发争议。
  2. 军事水文测量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区分:一些国家在EEZ进行的军事水文测量,沿海国认为需经同意,而测量国则认为属于“公海自由”范畴的军事活动。《公约》对此界定模糊,是重大灰色地带和摩擦来源。
  3. 数据分享与知识产权:沿海国要求获得所有数据和样本,可能与科研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利益产生冲突。样本出境后的使用和惠益分享也常是谈判难点。
  4. 程序复杂与延迟:冗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尽管有默示同意)可能影响科研项目的时效性。

第五步:现状与趋势
当前,海洋科学研究日益依赖高技术、大范围、长期性的观测(如使用浮标阵列、水下航行器)。国际合作项目是主流,这有助于简化与多个沿海国的协调。《公约》框架总体上得到遵守,但关于EEZ内军事活动的争议持续存在。未来,随着深海基因资源、气候变化研究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如何在促进科学进步与尊重沿海国权益间取得平衡,仍是国际法需要不断调适的核心议题。

国际法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义 海洋科学研究是指为了增加关于海洋环境及其过程的科学知识,而进行的任何研究或相关实验性工作。在国际法中,它特指在沿海国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域(主要是公海)或在他国管辖海域内(如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进行的此类活动。它与纯粹的商业性资源勘探有本质区别,核心目的在于获取和分析基础科学数据。 第二步:主要的法律框架与海域划分 规范海洋科学研究的核心法律文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第十三部分(第238-265条)对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规则因进行科研的海域性质不同而迥异: 领海 :完全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任何外国在此进行科研都必须获得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并且沿海国拥有完全的裁量权。 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 :这是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重点和复杂区域。沿海国在此拥有对自然资源和相关活动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因此,在此区域进行科研需遵循以下核心规则: 需经沿海国同意 :外国或国际组织必须向沿海国提交详细的科研申请,通常需提前6个月。 沿海国的同意制度 :对于“专为和平目的、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科研项目,沿海国“在正常情况下应给予同意”。这意味着沿海国虽有权同意,但不应任意拒绝。然而,如果研究涉及资源勘探、钻探、使用炸药、引入有害物质等,或信息不实,沿海国可酌情拒批。 默示同意程序 :沿海国在收到申请后4个月内未作答复,可视为默示同意,科研方可开始工作。 公海 :适用“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有权进行,但需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公海自由,并遵守《公约》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权力,在此区域的科研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 第三步:沿海国与科研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一个权利义务平衡的制度: 沿海国的权利 :同意权、参与权(可要求参加科研项目)、获取数据和样本权、要求提供初步和最终报告权、要求在研究完成后拆除科研设施的权利。若科研方不遵守《公约》规定(如未提供信息、研究性质发生重大改变),沿海国有权要求暂停或停止研究活动。 科研方的义务 :遵守同意条件,允许沿海国科学家参与,向沿海国提供数据和样本、初步报告和最终成果,协助沿海国评估数据,研究结束后拆除设施。科研方还负有促进研究情报和知识国际流通的“软性”义务。 第四步:实践中的挑战与争议 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挑战: “正常情况”的解释 :沿海国在何种情况下可拒绝EEZ/大陆架的科研申请?何为“任意”拒绝?这常引发争议。 军事水文测量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区分 :一些国家在EEZ进行的军事水文测量,沿海国认为需经同意,而测量国则认为属于“公海自由”范畴的军事活动。《公约》对此界定模糊,是重大灰色地带和摩擦来源。 数据分享与知识产权 :沿海国要求获得所有数据和样本,可能与科研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利益产生冲突。样本出境后的使用和惠益分享也常是谈判难点。 程序复杂与延迟 :冗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尽管有默示同意)可能影响科研项目的时效性。 第五步:现状与趋势 当前,海洋科学研究日益依赖高技术、大范围、长期性的观测(如使用浮标阵列、水下航行器)。国际合作项目是主流,这有助于简化与多个沿海国的协调。《公约》框架总体上得到遵守,但关于EEZ内军事活动的争议持续存在。未来,随着深海基因资源、气候变化研究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如何在促进科学进步与尊重沿海国权益间取得平衡,仍是国际法需要不断调适的核心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