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无效(Nullity of Evasion of Law)
字数 1677 2025-12-08 02:23:15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无效(Nullity of Evas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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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 “法律规避无效”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否定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连接点”来逃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通常是法院地国或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行为效力。
- 它是“法律规避”概念的逻辑后果和核心法律效果。其核心在于,即使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成功指引了另一国法律,法院也可以不适用该被指引的法律,而仍适用其意图规避的那个原本应被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或者认定相关的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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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根源与理论基础
- 法律规避之所以被视为无效,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目的和公平正义。
- 对冲突规范功能的滥用:冲突规范的设立是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跨国法律纠纷,而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挑选法律的工具。法律规避行为扭曲了冲突规范的指引功能。
- 对强制性法律秩序的破坏:当事人规避的通常是涉及一国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基本伦理或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外汇管制、劳动保护、婚姻禁止性规定等)。允许规避,等于架空这些法律的强制性效力。
-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法律规避通常涉及虚构事实、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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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无效”的适用要件
- 这一判断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紧密相连,但侧重点在于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认定法律规避行为成立后,其无效的判定会遵循以下路径:
- 第一步:识别被规避的法律性质。法院必须首先确认当事人意图规避的法律,是否属于具有强制适用性质的规范(通常为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在一些标准下,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他国强制性规范)。如果被规避的仅是任意性规范,通常不构成此处的“无效”。
- 第二步:适用“原本应适用的法律”。在宣布规避行为无效或不予认可后,法院不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而是绕开当事人制造的那个虚假连接点,根据真实、客观的连接因素,重新确定本案在无规避情况下本应适用的法律,并适用之。这个“本应适用的法律”通常就是当事人意图规避的那个法律。这是“法律规避无效”制度区别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键:公共秩序保留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而法律规避无效是恢复适用那个被不正当地规避了的法律。
- 第三步:确定无效的范围。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及于因规避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或取得的权利。例如,为规避本国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而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外国结婚,该婚姻的效力可能不被承认。但无效的范围应是有限的,不必然及于所有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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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与限制
- 该制度的实施高度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仔细甄别当事人的意图是“法律规避”还是合法的“法律规划”(如为获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而选择公司注册地)。
- 各国实践差异很大:
- 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判例中明确承认“法律规避无效”原则。
- 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没有独立的法律规避理论,但会通过其他法律工具达到类似效果,如运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否认欺诈行为的后果,或将虚假连接点视为无效从而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限制:过度使用此原则可能损害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法律适用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要求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规避强制性法律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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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作用阶段不同:法律规避无效发生在法律选择阶段,旨在纠正连接点的恶意扭曲;公共秩序保留发生在外国法查明之后、适用之前,旨在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结果。
- 对象不同:法律规避针对的是当事人的恶意行为;公共秩序保留针对的是外国法规定本身或其适用结果。
- 后果不同:法律规避无效后,适用的是被规避的那个“本应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通常代之以法院地法。
- 与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的区别:
- 直接适用的法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直接调整相关法律关系。而法律规避无效制度,仍然是冲突法体系内的矫正机制,它先通过冲突规范发现当事人恶意制造了连接点,再进行矫正。一些被规避的法律本身可能就是强制性规范。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