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之识别
字数 1764 2025-12-08 03:16:22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之识别

  1. 核心概念引入:诉讼标的之识别,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为确定审判对象和裁判效力范围,对案件中特定诉讼标的进行辨别、认定的法律作业。其核心目的在于明确“本案审理的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请求”,这是后续审理程序(如确定管辖、判断诉的合并/变更、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判断既判力范围等)的前提和基础。

  2. 理论基础:识别标准之争:如何识别一个诉讼的“标的”,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理论学说。理解这两种学说是掌握识别问题的关键:

    • 旧实体法说(传统说):此说认为,诉讼标的由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实体法上具体权利或法律关系所特定。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基于双方合同关系主张的违约赔偿请求权,会被识别为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此说优点是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攻击防御和法院审理,缺点是在请求权竞合时,可能产生就同一事件多次起诉的问题。
    • 新诉讼标的理论:为克服旧说的缺点,此说主张诉讼标的应由原告在诉讼中追求的、在诉的声明(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中所体现的实质的法律地位或受给付的地位来特定。仍以上述交通事故为例,无论原告基于侵权还是违约提出请求,其追求的“实质”都是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只构成一个“请求给付”的诉讼标的,只是攻击防御的方法(法律理由)不同。此说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但对法院释明义务和当事人主张责任的要求更高。
  3. 实务操作与考量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采用旧实体法说作为主要识别标准,但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识别诉讼标的主要依据和步骤如下:

    • 审查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在诉状中最直接的外在表现。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存在本质差异,需首先区分。
    • 考察原因事实(或生活事实):原告据以主张权利发生的自然事实或社会事实。通常,一个“原因事实”可能支撑一个诉讼标的。但若同一事实依据不同实体法规范产生数个请求权,则需结合下一因素。
    • 分析实体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这是采用旧实体法说的关键。审查原告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是什么(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不同的实体法关系,通常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 考量当事人的处分与法院释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若原告明确选择以某一法律关系(如合同)作为诉讼标的,法院通常应予以尊重。在请求权竞合时,法院应进行必要的释明,询问原告是否作出明确选择。
  4. 制度功能与程序意义:正确识别诉讼标的有重大的程序法意义:

    • 确定审判对象与审理范围:法院的审理和辩论必须围绕被识别的诉讼标的进行,不得超出。
    • 判断诉的合并与变更:识别诉讼标的是判断原告提出的多个请求是否构成诉的客观合并,以及其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构成诉讼标的变更(从而需对方同意或法院许可)的前提。
    • 识别重复起诉(禁止二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关键在于判断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同一。其中,诉讼标的相同是核心。
    • 划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生效后,其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经过裁判的诉讼标的。准确识别本次诉讼的标的,才能明确该判决在多大范围内产生禁止再诉的效力。
  5. 识别困难与特殊情形:实践中,某些情形会加大识别的复杂性:

    • 请求权竞合:如前所述,是识别问题的典型场域。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倾向于采取“有限选择”模式,即允许当事人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其一,选择后,以另一请求权为基础另行起诉的,不予支持。
    • 部分请求:原告就一个整体债权(如100万元借款)只就其中一部分(如50万元)起诉,该“部分请求”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对此有不同观点,但主流司法态度趋于谨慎,不鼓励任意分割债权起诉,以防止滥诉和浪费司法资源。
    • 将来给付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已到期的部分,还是包括未来将到期的整体债权,需结合原因事实和合同关系进行一体化判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之识别是一个贯穿诉讼始终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它以诉讼请求和实体法律关系为核心线索,在传统学说的框架下,由法官结合个案事实、当事人主张及程序价值进行综合判定,旨在清晰地划定审判边界,确保程序的有序进行和纠纷的终局解决。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之识别 核心概念引入 :诉讼标的之识别,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为确定审判对象和裁判效力范围,对案件中特定诉讼标的进行辨别、认定的法律作业。其核心目的在于明确“本案审理的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请求”,这是后续审理程序(如确定管辖、判断诉的合并/变更、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判断既判力范围等)的前提和基础。 理论基础:识别标准之争 :如何识别一个诉讼的“标的”,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理论学说。理解这两种学说是掌握识别问题的关键: 旧实体法说(传统说) :此说认为,诉讼标的由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实体法上 具体权利或法律关系 所特定。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基于双方合同关系主张的违约赔偿请求权,会被识别为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此说优点是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攻击防御和法院审理,缺点是在请求权竞合时,可能产生就同一事件多次起诉的问题。 新诉讼标的理论 :为克服旧说的缺点,此说主张诉讼标的应由原告在诉讼中追求的、在诉的声明(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中所体现的 实质的法律地位或受给付的地位 来特定。仍以上述交通事故为例,无论原告基于侵权还是违约提出请求,其追求的“实质”都是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只构成一个“请求给付”的诉讼标的,只是攻击防御的方法(法律理由)不同。此说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但对法院释明义务和当事人主张责任的要求更高。 实务操作与考量因素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采用 旧实体法说 作为主要识别标准,但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识别诉讼标的主要依据和步骤如下: 审查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在诉状中最直接的外在表现。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存在本质差异,需首先区分。 考察原因事实(或生活事实) :原告据以主张权利发生的自然事实或社会事实。通常,一个“原因事实”可能支撑一个诉讼标的。但若同一事实依据不同实体法规范产生数个请求权,则需结合下一因素。 分析实体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 :这是采用旧实体法说的关键。审查原告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是什么(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不同的实体法关系,通常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考量当事人的处分与法院释明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若原告明确选择以某一法律关系(如合同)作为诉讼标的,法院通常应予以尊重。在请求权竞合时,法院应进行必要的释明,询问原告是否作出明确选择。 制度功能与程序意义 :正确识别诉讼标的有重大的程序法意义: 确定审判对象与审理范围 :法院的审理和辩论必须围绕被识别的诉讼标的进行,不得超出。 判断诉的合并与变更 :识别诉讼标的是判断原告提出的多个请求是否构成诉的客观合并,以及其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构成诉讼标的变更(从而需对方同意或法院许可)的前提。 识别重复起诉(禁止二重起诉)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关键在于判断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同一。其中,诉讼标的相同是核心。 划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判决生效后,其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经过裁判的诉讼标的。准确识别本次诉讼的标的,才能明确该判决在多大范围内产生禁止再诉的效力。 识别困难与特殊情形 :实践中,某些情形会加大识别的复杂性: 请求权竞合 :如前所述,是识别问题的典型场域。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倾向于采取“有限选择”模式,即允许当事人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其一,选择后,以另一请求权为基础另行起诉的,不予支持。 部分请求 :原告就一个整体债权(如100万元借款)只就其中一部分(如50万元)起诉,该“部分请求”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对此有不同观点,但主流司法态度趋于谨慎,不鼓励任意分割债权起诉,以防止滥诉和浪费司法资源。 将来给付之诉 :其诉讼标的是已到期的部分,还是包括未来将到期的整体债权,需结合原因事实和合同关系进行一体化判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之识别是一个贯穿诉讼始终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它以诉讼请求和实体法律关系为核心线索,在传统学说的框架下,由法官结合个案事实、当事人主张及程序价值进行综合判定,旨在清晰地划定审判边界,确保程序的有序进行和纠纷的终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