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回避
字数 1607 2025-12-08 04:04:05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回避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回避,是指在进行税务听证程序时,与案件有特定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调查人员或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听证,而应主动退出或经当事人申请后退出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
第一步:听证回避的基本内涵与核心目标
- 核心定义:在税收核定引发的听证程序中,回避制度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正义原则的直接体现。其核心是要求与待决税务案件存在某种关联(如经济利益、亲属关系、公务冲突等)的程序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地不参与案件处理。
- 制度目标:
- 保障实体公正:防止因个人偏见、利益冲突等因素导致听证结果不公,确保税收核定决定的正确性。
- 维护程序正义:通过排除不适当的人员,确保听证程序本身的中立性与公正外观,增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程序公正的信赖。
- 预防争议:从程序源头减少因执法人员身份不当可能引发的争议,提升税务决定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第二步:听证回避的具体适用对象与法定情形
回避制度适用于在听证程序中行使职权、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的人员。具体适用对象和常见法定回避情形包括:
- 适用对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记录员)、本案调查人员、参与案件研究的其他税务人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等。
- 法定回避情形(核心触发条件):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例如,听证主持人是被核定纳税人的亲属。
-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例如,听证员的近亲属在与本案相关的企业中拥有股权。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其已在本案中形成了某种预判或立场。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如存在密切的私人友谊、长期商业合作、明显交恶等关系。
- 曾参与本案前期调查、检查、初审等工作:为保证听证的独立性,通常调查与听证职能应适当分离。
- 私下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
第三步:听证回避的启动方式与操作流程
回避的启动遵循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流程严谨。
- 启动方式:
- 自行回避:符合回避情形的听证参与人员,应当在知晓情形后,主动向听证组织机关(通常是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或法制机构)提出退出本案的申请。
- 申请回避:当事人(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听证参与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在听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应记入笔录。
- 操作流程:
- 申请与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通常应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悉的,也可在听证结束前提出。
- 决定机关与时限: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当庭决定或报请决定。税务机关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如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 决定的法律效果: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四步: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
违反回避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将产生明确的法律后果。
- 法律效力:
- 程序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所进行的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决定可撤销:基于该违法听证程序所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构成撤销该决定的法定理由。因为程序的公正性是决定合法性的基础。
- 救济途径:
- 程序内救济:当事人可在听证中对未回避行为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 复议与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不公正的税收核定决定后,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并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主要理由,请求撤销该决定。
- 申诉举报:针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可向该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