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中国存托凭证(CDR)”
字数 1613 2025-12-08 04:20:19
证券法中的“中国存托凭证(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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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CDR?
- CDR,全称为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文译为“中国存托凭证”。它是一种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可转让的金融凭证。
- 简单理解,它是一种“代持凭证”或“代表证”。境外(通常指海外,如美国、香港等地)的上市公司,将一部分已发行的股票(即“基础证券”)托管在境外的托管银行,再由境内的存托银行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相应的凭证(即CDR)。境内投资者买卖CDR,就相当于间接买卖和持有那家境外公司的股票,并享有相应的分红、投票等权益(通常由存托银行代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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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构与参与主体
- 境外发行人: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如创新企业红筹公司等),是基础证券的发行主体。
- 基础证券:境外发行人已在海外市场发行的股票,是CDR所代表的底层资产。
- 存托机构(境内存托银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其核心职责包括:签发CDR;根据托管机构的指令办理红利发放、投票等事宜;代表CDR持有人行使权利;进行信息披露等。它是连接境外发行人与境内投资者的关键中介。
- 托管机构(境外托管银行):通常为存托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银行。负责托管境外发行人交付的基础证券。
- 存托协议:规范存托机构、托管机构与境外发行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CDR运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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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法律框架与核心规则
- 上位法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基本规定。
- 核心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
- 试点范围:初期主要面向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企业,包括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以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VIE架构可能被允许)。
- 发行与上市条件:试点企业需满足严格的市值、营收、研发投入等门槛。发行CDR可以按需进行融资(新增基础证券),也可以不融资(仅将现有股票转为CDR交易,即“非新增基础证券”)。
- 信息披露与持续监管:境外发行人必须遵守境内证券法律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其财务报告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或进行调整。它同时受境内外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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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与跨境资金流动机制
- 交易场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 交易制度:基本与境内A股股票交易规则相同(如T+1交收、涨跌幅限制等)。
- 跨境转换机制:这是CDR的核心机制之一。符合条件的券商(做市商或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境外市场买入基础证券并委托托管机构保管,进而向存托机构申请生成新的CDR在境内市场卖出(“生成”);反之,也可在境内买入CDR并注销,同时在境外卖出基础证券(“兑回”)。这一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套利保持CDR价格与基础证券价格的联动。
- 资金流动:涉及股息派发、股份回购等资金跨境流动,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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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与特殊风险
- 投资者权益:CDR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权益,但投票等部分权利通常由存托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
- 特殊风险:
- 跨境法律与监管风险:发行人主要运营实体可能在境外,受不同法律管辖,境内投资者维权可能存在障碍。
- 汇率风险:基础证券以外币计价,CDR以人民币交易,其价值受汇率波动影响。
- 时差与市场差异风险:境内外市场交易时间、节假日、市场结构不同,可能影响价格发现和流动性。
- 跨境转换风险:转换机制可能因额度、市场状况或政策原因暂时受限,导致CDR与基础证券价格出现较大偏差。
- 境内法律救济:境内投资者因CDR发行、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据《证券法》在境内提起诉讼或寻求调解、仲裁。存托协议通常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境内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