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与仲裁庭职权探知
字数 1527 2025-12-08 04:41:16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与仲裁庭职权探知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与“仲裁庭职权探知”是紧密关联的一组概念。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查明事实是公正裁决的基础。这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收集关键证据,或仲裁庭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时,法律赋予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这个过程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并非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兼具了职权探知色彩,以平衡劳资双方在实际取证能力上的不平等,确保实质公正。
第二步:仲裁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
仲裁庭并非对所有证据都会主动调查,其职权调查有明确的范围和前提,主要针对以下情形:
- 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例如,涉及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公积金缴存人数等可能影响公共基金安全的证据。
- 程序性事项的证据:例如,确认当事人是否适格、仲裁时效是否已过、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等。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掌握加班审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劳动者可申请仲裁庭调查。又如,涉及由国家机关保存、需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当事人难以获取的材料。
- 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当事人未提供的其他证据:这属于仲裁庭的裁量权,但必须是为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通常限于对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应滥用。
第三步:启动方式与具体程序
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 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一方)应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书,明确需要调查的证据内容、线索(如保管单位名称、地址、文件名称等)、无法自行收集的理由,以及该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的作用。仲裁庭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 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进行: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键事实不清,且相关证据可能属于上述调查范围时,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决定进行调查。
具体调查措施包括: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函》,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等。进行调查时,仲裁员可亲自进行,也可委托其他仲裁员或法院进行。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步:调查结果的运用与当事人的权利
仲裁庭调查取得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必须遵循仲裁的公开、对席原则:
- 证据出示:仲裁庭应将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使双方当事人知晓。
- 质证程序:这是关键步骤。双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提出质疑或反驳。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认证与采信:仲裁庭在听取双方质证意见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该调查证据的证明力,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
第五步: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及意义
职权调查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补充而非替代。它不意味着免除当事人的基本举证义务。当事人仍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设立此项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
- 弥补举证能力失衡:有效缓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导致的“举证难”问题。
- 确保事实查明:防止因关键证据被一方控制或散落于第三方,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 提高仲裁效率:在必要时由仲裁庭利用其权威和法定职权调取证据,可以避免程序拖延。
- 维护仲裁公正:是仲裁庭履行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职责的体现,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程序保障。
综上,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与仲裁庭职权探知,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仲裁权的适度干预,构建一个更为平衡、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