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程序
字数 1469 2025-11-10 09:48:36
刑事二审程序
刑事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第一步:二审程序的启动前提
二审程序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它的启动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 存在一个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存在合法的上诉或抗诉:
- 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上诉不需要特定理由,只要表示“不服”即可。
- 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必须指出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上存在的具体错误。
第二步:二审程序的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后,即应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 审理范围:我国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这意味着二审法院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应当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整个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即使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也应对全案所有被告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 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
- 开庭审理:这是原则,尤其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等,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类似于一审,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
- 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后,如果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争议,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裁决。
第三步:二审程序的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会作出以下裁判:
- 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则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 直接改判:有两种情况:
-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 发回重审:也有两种情况:
- 原判决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上诉。
第四步:二审程序的核心原则——上诉不加刑
这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一项关键原则。其含义是: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即检察院没有同时抗诉或自诉人没有同时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 目的:消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而不敢行使上诉权的顾虑,确保上诉制度的落实。
- 例外:如果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总结来说,刑事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错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救济程序,它通过全面审查、多种审理方式和裁判结果,并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保障,确保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