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定义
字数 1984 2025-12-08 06:49:44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定义

理解国际投资法,其逻辑起点是“投资”这个核心概念的定义。它决定了哪些经济活动能受到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是触发东道国国际义务和投资者享有权利的前提。其演变体现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

第一步:为何“投资”的定义至关重要?
“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法的门户。只有被归类为“投资”,一项经济活动才能:

  1. 适用投资协定:使投资者有权援引双边投资协定(BIT)或多边条约(如《能源宪章条约》)中的实体和程序性保护。
  2. 获得实体权利:例如,享受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并免于非法征收。
  3. 获得程序权利:关键的是,获得将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仲裁(如ICSID仲裁)的权利。许多仲裁庭的管辖权直接取决于被诉行为是否涉及“投资”。

第二步:投资定义的演变:从“基于资产”的宽泛定义到“萨尔维尼”测试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定义主要分为两大类:

  1. “基于资产”的宽泛定义:这是早期BIT的典型模式。它不限定投资的形式,而是通过开放式列举来定义,常用措辞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典型清单包括:

    • a)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留置);
    • b) 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权益;
    • c) 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 d) 知识产权和商誉;
    • e) 根据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的特许权。
    • 特点:范围极广,几乎涵盖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只要资产是“投入”东道国境内,通常就能构成投资。
  2. “基于企业”的定义与“萨尔维尼”测试:随着投资仲裁案件激增,为防止投资者利用BIT进行“条约选购”,一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加拿大)在新一代BIT/自贸协定投资章节中引入了限制性定义

    • “基于企业”的定义:将“投资”与“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设立或收购的企业”紧密联系。保护的是投资者在该企业中的“股份”、“债务”等权益,而非任意资产。
    • “萨尔维尼”测试:源于美国2012年BIT范本,旨在排除无实质经济活动的、纯粹的合同权利或金钱请求权。它通常要求“投资”必须具有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承诺、存续期限、风险承担以及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等特征。这增加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缩小了“投资”范围。

第三步:投资仲裁实践对定义的塑造:ICSID公约的“双重密钥”与“萨里姆测试”
在最具影响力的ICSID仲裁中,对“投资”的认定更为复杂,因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本身未定义“投资”,仅规定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这形成了“双重密钥”机制:

  1. 第一把钥匙:相关BIT中的定义。如前所述,必须满足BIT中对“投资”的定义。
  2. 第二把钥匙:《ICSID公约》第25条隐含的“投资”概念。许多仲裁庭认为,公约本身包含了一个客观的、自主的“投资”概念,即使满足了BIT定义,也可能因不符合公约的“投资”概念而被拒绝管辖。
    • “萨里姆测试”:在Salini v. Morocco等一系列案件中,仲裁庭归纳了构成《ICSID公约》下“投资”的典型特征(并非严格要件,而是重要参考):
      • 实质性资本投入
      • 一定的存续期限
      • 风险承担
      • 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
    • 后续实践中,“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 这一要件争议最大,有些仲裁庭将其弱化为一项特征而非强制要件。

第五步:定义争议的核心领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与主权债券
宽泛的“基于资产”定义常引发具体争议:

  1. 金融工具:购买东道国公司的普通股通常被认为是投资。但主权债券(国家发行的债券)是否构成投资?案例法有分歧。一些仲裁庭认为,在二级市场购买的、纯粹的金融债券可能缺乏“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或“长期性”,而不构成投资;另一些则持肯定态度。
  2. 合同权利:单纯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通常不被视为投资。但如果该合同涉及在东道国建立长期关系、投入专门知识、资产并承担运营风险(如特许权协议、建设-运营-移交(BOT)合同),则其产生的合同权利就很可能构成投资。
  3. 预期利润与商誉:单纯的预期利润本身不是投资。但一个已建立并运营的企业因其商誉和市场份额所代表的资产价值,可构成投资的一部分。

总结
“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法的基石,其边界在不断演变。从最初宽泛的资产清单,到后来为限制仲裁而提出的“萨尔维尼”测试,再到仲裁庭在实践中发展出的“萨里姆测试”,各方都在争夺对“投资”这一门户的解释权。理解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投资”,必须依次审视:所涉国际投资协定的具体措辞 → 其反映的定义模式(基于资产/基于企业) → 在ICSID仲裁下,是否还满足公约的自主性要求(如萨里姆特征)→ 在具体争议资产(如债券、合同)上的应用。这个定义的过程,实质上是在划定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私人财产权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之间的界限。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定义 理解国际投资法,其逻辑起点是“投资”这个核心概念的定义。它决定了哪些经济活动能受到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是触发东道国国际义务和投资者享有权利的前提。其演变体现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 第一步:为何“投资”的定义至关重要? “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法的门户。只有被归类为“投资”,一项经济活动才能: 适用投资协定 :使投资者有权援引双边投资协定(BIT)或多边条约(如《能源宪章条约》)中的实体和程序性保护。 获得实体权利 :例如,享受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并免于非法征收。 获得程序权利 :关键的是,获得将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仲裁(如ICSID仲裁)的权利。许多仲裁庭的管辖权直接取决于被诉行为是否涉及“投资”。 第二步:投资定义的演变:从“基于资产”的宽泛定义到“萨尔维尼”测试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定义主要分为两大类: “基于资产”的宽泛定义 :这是早期BIT的典型模式。它不限定投资的形式,而是通过 开放式列举 来定义,常用措辞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典型清单包括: a)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留置); b) 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权益; c) 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d) 知识产权和商誉; e) 根据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的特许权。 特点 :范围极广,几乎涵盖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只要资产是“投入”东道国境内,通常就能构成投资。 “基于企业”的定义与“萨尔维尼”测试 :随着投资仲裁案件激增,为防止投资者利用BIT进行“条约选购”,一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加拿大)在新一代BIT/自贸协定投资章节中引入了 限制性定义 。 “基于企业”的定义 :将“投资”与“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设立或收购的 企业 ”紧密联系。保护的是投资者在该企业中的“股份”、“债务”等权益,而非任意资产。 “萨尔维尼”测试 :源于美国2012年BIT范本,旨在排除无实质经济活动的、纯粹的合同权利或金钱请求权。它通常要求“投资”必须具有 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承诺、存续期限、风险承担以及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等特征。这增加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缩小了“投资”范围。 第三步:投资仲裁实践对定义的塑造:ICSID公约的“双重密钥”与“萨里姆测试” 在最具影响力的ICSID仲裁中,对“投资”的认定更为复杂,因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本身未定义“投资”,仅规定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这形成了“双重密钥”机制: 第一把钥匙:相关BIT中的定义 。如前所述,必须满足BIT中对“投资”的定义。 第二把钥匙:《ICSID公约》第25条隐含的“投资”概念 。许多仲裁庭认为,公约本身包含了一个客观的、自主的“投资”概念,即使满足了BIT定义,也可能因不符合公约的“投资”概念而被拒绝管辖。 “萨里姆测试” :在 Salini v. Morocco 等一系列案件中,仲裁庭归纳了构成《ICSID公约》下“投资”的典型特征(并非严格要件,而是重要参考): 实质性资本投入 ; 一定的存续期限 ; 风险承担 ; 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 。 后续实践中, “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贡献” 这一要件争议最大,有些仲裁庭将其弱化为一项特征而非强制要件。 第五步:定义争议的核心领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与主权债券 宽泛的“基于资产”定义常引发具体争议: 金融工具 :购买东道国公司的普通股通常被认为是投资。但 主权债券 (国家发行的债券)是否构成投资?案例法有分歧。一些仲裁庭认为,在二级市场购买的、纯粹的金融债券可能缺乏“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或“长期性”,而不构成投资;另一些则持肯定态度。 合同权利 :单纯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通常不被视为投资。但如果该合同涉及在东道国建立长期关系、投入专门知识、资产并承担运营风险(如 特许权协议、建设-运营-移交(BOT)合同 ),则其产生的合同权利就很可能构成投资。 预期利润与商誉 :单纯的预期利润本身不是投资。但一个已建立并运营的企业因其商誉和市场份额所代表的资产价值,可构成投资的一部分。 总结 “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法的基石,其边界在不断演变。从最初宽泛的资产清单,到后来为限制仲裁而提出的“萨尔维尼”测试,再到仲裁庭在实践中发展出的“萨里姆测试”,各方都在争夺对“投资”这一门户的解释权。理解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投资”,必须依次审视: 所涉国际投资协定的具体措辞 → 其反映的定义模式(基于资产/基于企业) → 在ICSID仲裁下,是否还满足公约的自主性要求(如萨里姆特征)→ 在具体争议资产(如债券、合同)上的应用 。这个定义的过程,实质上是在划定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私人财产权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