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合法性”
字数 1279 2025-12-08 07:42:50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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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收集和运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源、形式和程序要求。它要求证据本身以及获取证据的手段都必须合法。这是证据能够被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前提之一。一个证据如果缺乏合法性,即使它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也可能被排除,不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合法性的核心要素:它具体包含哪些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通常被称为“三性”中的“合法性”的具体化:- 证据主体合法: 收集证据的执法人员必须具有法定资格。例如,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等取证工作。
- 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勘验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询问笔录需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电子数据需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确保完整性。
- 收集程序合法: 获取证据的手段、方式和步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例如,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当事人陈述;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并遵守期限;进行抽样取证应符合规定程序。
- 证据来源合法: 证据的取得途径必须正当。例如,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隐私(如非法安装监控)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一般视为来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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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证据合法性原则的核心保障。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例如,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方式取得的当事人陈述,通过秘密窃取(非依法检查)获得的商业文件等,通常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则旨在遏制违法取证行为,保障程序正义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
实践判断: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内部法制审核、听证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审查通常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取证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法资格?
- 取证是否遵循了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如是否先立案后调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 采取的调查措施(如检查、查封、扣押)是否依法履行了审批手续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 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
- 证据的固定、保管、移交链条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污染或篡改的可能?
对于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例如笔录上漏签一个名字后补签并说明,可能不影响其合法性;但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核心权益取得的证据,则应坚决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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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意义与法律后果
强调证据的合法性,是现代行政法治“程序正当”原则的必然要求。它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确保调查取证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合法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证据一旦被排除,可能导致关键事实无法认定,进而面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被确认违法的法律风险。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其对抗违法行政、维护自身程序性权利的重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