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中止履行权
字数 1481 2025-12-08 08:09:4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中止履行权

  1. 核心概念与定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中止履行权,是指在货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将不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时,有权暂时停止自己义务的履行。该权利规定于CISG第71条,是公约设计的、在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实际发生前的一种预防性救济措施,旨在保护守约方免受进一步损失,同时避免轻易认定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

  2. 适用前提:必须满足的严格条件
    行使中止履行权并非任意,必须满足以下任一实质性条件:

    • 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例如,买方陷入财务危机、已停止付款或濒临破产,或卖方丧失生产能力、相关货物已被其他债权人扣押。
    • 对方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义务:例如,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备货期内开始生产;买方在特定规格货物的制造期间,明确表示不再需要该货物。
      关键点:担忧必须针对“主要义务”(如付款、交货),且理由需客观、合理,不能基于主观猜测。
  3. 行使程序与通知义务

    • 中止履行的实施:符合条件的一方,可立即暂停己方义务的履行(如卖方暂停发货,买方暂停支付预付货款)。
    • 及时通知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立即向对方发出通知,说明中止的理由。此通知至关重要,若未及时发出,可能构成己方违约。通知给予对方机会,以提供履约担保(见下一步)。
    • 可中止的范围:不仅可暂停当期义务,若对方预期违约情形持续,甚至可中止“今后各期”的履行(如分期交货合同)。
  4. 对方的回应:提供充分担保
    收到中止通知后,被中止方可通过提供充分担保(adequate assurance of performance)来消除对方的合理担忧,使合同恢复履行。担保形式不限(如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预付货款、抵押等),但必须在内容、时间、形式上足以充分保证其将履行主要义务。一旦提供充分担保,中止方必须恢复履行。

  5. 法律后果的演进
    根据对方是否提供担保,将产生两种路径:

    • 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合同恢复正常履行,中止方不得再中止。
    • 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担保:此时,中止方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CISG第72条,如果情况已构成“根本违约”(即违约实质性剥夺了守约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东西),守约方可直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无需给予额外通知。若未达到根本违约但对方仍未履约,则可等待实际违约发生后再寻求救济。
  6. 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 与CISG根本违约(第25条)的区别:中止履行权针对的是“预期”的不履行,是一种临时中止;根本违约是已发生或已确定的严重违约后果,导致可永久解除合同
    • 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如中国民法典第527条)与CISG第71条原理相似,但CISG的适用更国际化,且明确适用于买卖双方(不限于先履行方),通知和担保规则也自成体系。
    • 与英美法预期违约的区别:英美法预期违约下,受损害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索赔;CISG的中止履行权更强调“分步走”,给予提供担保的机会,更倾向于维护合同存续。
  7. 实践要点与风险

    • 证据至关重要:主张行使权利的一方,负有证明其“合理理由”的举证责任。需保存对方财务恶化、不当行为等客观证据。
    • 错误行使的风险:若无合理理由擅自中止履行,己方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与其他条款联动:常与第72条(预期根本违约)、第49/64条(宣告合同无效)、第71条第(2)款(已发运货物的中止)等结合适用,形成完整的救济链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中止履行权 核心概念与定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中止履行权,是指在货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将不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时,有权暂时停止自己义务的履行。该权利规定于CISG第71条,是公约设计的、在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实际发生前的一种 预防性救济措施 ,旨在保护守约方免受进一步损失,同时避免轻易认定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 适用前提:必须满足的严格条件 行使中止履行权并非任意,必须满足以下任一实质性条件: 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 :例如,买方陷入财务危机、已停止付款或濒临破产,或卖方丧失生产能力、相关货物已被其他债权人扣押。 对方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义务 :例如,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备货期内开始生产;买方在特定规格货物的制造期间,明确表示不再需要该货物。 关键点 :担忧必须针对“主要义务”(如付款、交货),且理由需客观、合理,不能基于主观猜测。 行使程序与通知义务 中止履行的实施 :符合条件的一方,可立即暂停己方义务的履行(如卖方暂停发货,买方暂停支付预付货款)。 及时通知义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 必须立即向对方发出通知 ,说明中止的理由。此通知至关重要,若未及时发出,可能构成己方违约。通知给予对方机会,以提供履约担保(见下一步)。 可中止的范围 :不仅可暂停当期义务,若对方预期违约情形持续,甚至可中止“今后各期”的履行(如分期交货合同)。 对方的回应:提供充分担保 收到中止通知后,被中止方可通过提供 充分担保 (adequate assurance of performance)来消除对方的合理担忧,使合同恢复履行。担保形式不限(如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预付货款、抵押等),但必须在 内容、时间、形式 上足以充分保证其将履行主要义务。一旦提供充分担保,中止方必须恢复履行。 法律后果的演进 根据对方是否提供担保,将产生两种路径: 对方提供充分担保 :合同恢复正常履行,中止方不得再中止。 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担保 :此时,中止方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CISG第72条,如果情况已构成“根本违约”(即违约实质性剥夺了守约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东西),守约方 可直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无需给予额外通知。若未达到根本违约但对方仍未履约,则可等待实际违约发生后再寻求救济。 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与CISG根本违约(第25条)的区别 :中止履行权针对的是“预期”的不履行,是一种 临时中止 ;根本违约是已发生或已确定的严重违约后果,导致可 永久解除合同 。 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如中国民法典第527条)与CISG第71条原理相似,但CISG的适用更国际化,且明确适用于买卖双方(不限于先履行方),通知和担保规则也自成体系。 与英美法预期违约的区别 :英美法预期违约下,受损害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索赔;CISG的中止履行权更强调“分步走”,给予提供担保的机会,更倾向于维护合同存续。 实践要点与风险 证据至关重要 :主张行使权利的一方,负有证明其“合理理由”的举证责任。需保存对方财务恶化、不当行为等客观证据。 错误行使的风险 :若无合理理由擅自中止履行,己方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与其他条款联动 :常与第72条(预期根本违约)、第49/64条(宣告合同无效)、第71条第(2)款(已发运货物的中止)等结合适用,形成完整的救济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