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的和解
字数 1350 2025-12-08 08:57:20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的和解

  1. 基本概念:首先,诉讼系属中的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系属的状态下,自行协商,互相让步,就解决他们之间的实体民事争议达成协议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和解行为发生在“诉讼系属”这一特定的程序阶段,是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程序框架内,自主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

  2. 法律性质与定位:接下来,需要明确其法律性质。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具有双重属性。在实体法上,它是一个民事合同(和解合同),其内容在于确定、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法上,它是一个诉讼行为,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终结程序的方式,因此在实践中,它通常需要通过原告撤诉、或当事人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方式,来获得程序上的效力并终结诉讼。

  3.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为了更清晰地理解,需将其与相近概念进行区分。

    • 与“诉讼外和解”的区别:诉讼外和解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完全脱离法院的视野,纯粹是一个私法行为。而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发生在诉讼程序中,虽然由当事人自主达成,但通常会向法院报告,并寻求通过一定形式(如撤诉)获得程序效果。
    • 与“法院调解”的区别:这是最重要的区别。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劝导、说理,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的“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而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完全是当事人自行协商,没有法院的主持和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也可以请求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而获得执行力。
  4. 主要程序与法律效果:当事人达成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后,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和相应的法律效果:

    • 申请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的,诉讼程序终结。此时,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而需要就和解协议本身另行提起诉讼。
    • 申请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该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送达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是将“和解”转化为“法院调解”,从而获得程序法上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关键途径。
    • 由原告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撤诉:这是一种常见做法,即当事人约定先履行和解协议(如支付赔偿款),待原告收到款项后再向法院撤诉。这种方式降低了后续纠纷的风险。
  5. 实践意义与风险提示:最后,理解其意义和风险有助于在实践中应用。其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非对抗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助于彻底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其主要风险在于,若当事人仅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而未将其转化为法院调解书,则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要就原纠纷重新起诉,或在某些情况下就“和解协议”的履行另行起诉,这可能导致纠纷解决过程延长,增加讼累。因此,在实务中,律师常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的和解 基本概念 :首先,诉讼系属中的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系属的状态下,自行协商,互相让步,就解决他们之间的实体民事争议达成协议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和解行为发生在“诉讼系属”这一特定的程序阶段,是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程序框架内,自主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 法律性质与定位 :接下来,需要明确其法律性质。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具有双重属性。 在实体法上 ,它是一个民事合同(和解合同),其内容在于确定、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在诉讼法上 ,它是一个诉讼行为,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终结程序的方式,因此在实践中,它通常需要通过原告撤诉、或当事人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方式,来获得程序上的效力并终结诉讼。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需将其与相近概念进行区分。 与“诉讼外和解”的区别 :诉讼外和解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完全脱离法院的视野,纯粹是一个私法行为。而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发生在诉讼程序中,虽然由当事人自主达成,但通常会向法院报告,并寻求通过一定形式(如撤诉)获得程序效果。 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这是最重要的区别。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劝导、说理,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的“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而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完全是当事人自行协商,没有法院的主持和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也可以请求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而获得执行力。 主要程序与法律效果 :当事人达成诉讼系属中的和解后,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和相应的法律效果: 申请撤诉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的,诉讼程序终结。此时,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而需要就和解协议本身另行提起诉讼。 申请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该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送达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是将“和解”转化为“法院调解”,从而获得程序法上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关键途径。 由原告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撤诉 :这是一种常见做法,即当事人约定先履行和解协议(如支付赔偿款),待原告收到款项后再向法院撤诉。这种方式降低了后续纠纷的风险。 实践意义与风险提示 :最后,理解其意义和风险有助于在实践中应用。其 意义 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非对抗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助于彻底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其 主要风险 在于,若当事人仅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而未将其转化为法院调解书,则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要就原纠纷重新起诉,或在某些情况下就“和解协议”的履行另行起诉,这可能导致纠纷解决过程延长,增加讼累。因此,在实务中,律师常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