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的构成要件
字数 897 2025-12-08 09:55:30

抵销的构成要件

  1. 概念与制度定位
    抵销,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一方以其债权充抵对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的制度。它是一种债的消灭原因,能简化清偿、降低交易成本,并具有担保功能(例如,在一方破产时,另一方可不经破产程序而直接主张抵销)。

  2. 抵销的法定要件(一):主体与债权性质要求

    • 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成立的前提。双方当事人必须彼此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存在两个相互对立、方向相反的债权债务关系。
    • 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这是法定抵销(区别于合意抵销)的核心要件。通常指金钱之债或同种类、同标准的替代物之债。例如,双方互负金钱债务,或互负同品种、同等级的大米债务。如果种类、品质不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可成立“合意抵销”。
  3. 抵销的法定要件(二):债权状态与程序要求

    • 双方的债务均属清偿期:即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例外是,主动提出抵销的一方(抵销权人)的债权即使未到期,但如果其自愿放弃期限利益,也可以主张抵销对方的已到期债权。但反之,以自己未到期的债权去抵销对方已到期债权的,则不被允许,除非对方同意。
    • 债务的标的物适合抵销:依法律规定或债权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除外。典型的包括:
      • 依性质不能抵销:例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如抚养费、抚恤金)。
      • 依法律规定不能抵销:例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其对受害人的债权(旨在惩罚侵权、保护受害人)。
      • 依当事人约定不能抵销: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 抵销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 行使方式: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主张抵销的一方只需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以免使法律关系悬而不决。
    • 法律效力
      • 债的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同时消灭。例如,甲欠乙10万元,乙欠甲6万元,乙主张抵销后,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消灭6万元,甲仅需偿还4万元,乙对甲的6万元债务完全消灭。
      • 溯及力:抵销的效力可追溯至双方债务适于抵销之时(即抵销“适状”之时)。这意味着,自该时点起,债务视为消灭,不再计算利息。
抵销的构成要件 概念与制度定位 抵销,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一方以其债权充抵对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的制度。它是一种债的消灭原因,能简化清偿、降低交易成本,并具有担保功能(例如,在一方破产时,另一方可不经破产程序而直接主张抵销)。 抵销的法定要件(一):主体与债权性质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这是抵销成立的前提。双方当事人必须彼此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存在两个相互对立、方向相反的债权债务关系。 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这是法定抵销(区别于合意抵销)的核心要件。通常指金钱之债或同种类、同标准的替代物之债。例如,双方互负金钱债务,或互负同品种、同等级的大米债务。如果种类、品质不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可成立“合意抵销”。 抵销的法定要件(二):债权状态与程序要求 双方的债务均属清偿期 :即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例外是,主动提出抵销的一方(抵销权人)的债权即使未到期,但如果其自愿放弃期限利益,也可以主张抵销对方的已到期债权。但反之,以自己未到期的债权去抵销对方已到期债权的,则不被允许,除非对方同意。 债务的标的物适合抵销 :依法律规定或债权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除外。典型的包括: 依性质不能抵销 :例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如抚养费、抚恤金)。 依法律规定不能抵销 :例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其对受害人的债权(旨在惩罚侵权、保护受害人)。 依当事人约定不能抵销 :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行使方式 :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主张抵销的一方只需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以免使法律关系悬而不决。 法律效力 : 债的消灭 :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同时消灭。例如,甲欠乙10万元,乙欠甲6万元,乙主张抵销后,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消灭6万元,甲仅需偿还4万元,乙对甲的6万元债务完全消灭。 溯及力 :抵销的效力可追溯至双方债务适于抵销之时(即抵销“适状”之时)。这意味着,自该时点起,债务视为消灭,不再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