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核实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依据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调查核实是指仲裁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主动查证、核实的程序。它不是单纯依靠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而是在特定情形下,仲裁庭发挥能动作用,确保裁判的公正与客观。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虽然此条直接指向鉴定,但体现了仲裁庭在调查证据方面的职权。在实践中,各地仲裁规则通常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
第二步:调查核实的目的与必要性
调查核实的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查明案件关键事实,防止因证据偏在或当事人举证能力悬殊而导致的不公。劳动争议双方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信息、资源、专业能力的弱势地位,例如涉及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规章制度等证据,劳动者难以获取。此时,如果僵化地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可能导致事实无法查明。仲裁庭的调查核实就是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等,确保事实认定的基础牢固,维护实质正义。
第三步:调查核实的启动方式
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
- 依职权启动: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存在疑问、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者属于法律规定应由仲裁庭主动查明的事项(如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可以主动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 依申请启动: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对己方有利且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时,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收集的理由、证据线索(如证据名称、内容、由谁掌控、存放何处等),并请求仲裁庭予以调查收集。仲裁庭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
第四步:调查核实的具体方法
仲裁庭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法:
- 直接调查:仲裁员或书记员亲自前往与争议有关的地点(如用人单位经营场所、项目工地等)进行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
- 委托调查:对于异地或专业性较强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协助调查。
- 要求提供:向掌握证据的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如银行、社保机构、其他用人单位)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指定证据。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证明妨碍规则)。
- 进行鉴定:对专业性问题(如笔迹、印章真伪、工资表是否篡改、疾病与工伤的关联性等),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咨询与函询:就专业问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人社、税务、住建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或发函查询。
第五步:调查核实的原则与限制
仲裁庭的调查核实并非无限制的,需遵循以下原则:
- 必要性原则:调查核实应针对案件核心争议事实,且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庭不应代替当事人履行其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中立性原则:调查核实旨在查明客观事实,而非帮助某一方当事人补充证据。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应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 程序规范原则:调查核实应依法定程序进行,例如由两名以上仲裁人员参与,出示证件,制作规范笔录,并由被调查人核对签字等。调查取得的证据需当庭出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有限性原则:仲裁庭的调查权是辅助性的,不能无限扩张。对于明显超出仲裁范围、与案件无关或可通过其他证据认定的事实,仲裁庭无需启动调查。
第六步:调查核实的结果与运用
经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构成仲裁案件证据体系的一部分。仲裁庭应在开庭时予以出示,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辨认、质疑、说明)。经过质证后,仲裁庭将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如果因被调查方无理阻挠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取得关键证据,仲裁庭可以根据已知事实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对掌控证据一方不利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