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字数 1462 2025-12-08 10:48:31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 基本概念引入:在刑法中,因果关系通常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于“作为犯”(即积极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判断其行为是否“引起”了结果相对直观。但当行为人以“不作为”(即消极地不履行应尽的行为义务)方式涉嫌犯罪时,其“什么都没做”的状态,为何能与一个实际发生的结果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此概念要解决的核心难题。

  2. 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前提——作为义务:在讨论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作为义务(如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先行行为引起等)。这是不作为犯成立的前提,也是探讨其因果关系的逻辑起点。如果行为人本无作为义务,则其“不作为”仅是道德问题,不涉及刑法评价,自然无因果关系可言。

  3.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假定的取代说”:这是判断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主流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假设行为人履行了其应尽的作为义务,实施了特定的积极行为,那么危害结果是否就“必然”或“极有可能”被避免或防止。判断需分两步进行:

    • 第一步: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即从科学和经验法则上看,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能够防止结果发生的。例如,在火灾现场,监护人未呼救导致儿童死亡,但经鉴定即使及时呼救,消防队也因距离过远无法及时赶到,则履行呼救义务也无结果回避可能性,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 第二步:假定履行义务,结果不会发生。在确认义务行为有效的前提下,进行“思想实验”:将行为人的实际不作为,替换为假设的履行义务的积极作为,审视结果发生的流程。如果结论是,履行了义务,结果就“十有八九”不会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即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果即使履行了义务,结果仍然几乎必然发生,则不能归因于不作为。
  4. 判断中的关键考量因素

    • 概率性判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判断是概率性的(“极有可能避免”),而非绝对确定性(“必然避免”)。只要履行义务能显著提高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即可认定。
    • 义务的具体内容:因果关系判断必须与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紧密结合。例如,医生的作为义务是进行符合规范的医疗救治,其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如果实施了规范救治,患者是否可能存活或好转”,而非“如果做了任何事结果会怎样”。
    • 与多重因果的区分:当结果由多个原因(包括自然力、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自身因素等)共同导致时,需判断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这一因素,是否对结果的发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有其他原因力,也不否定不作为因果关系的成立。
  5. 示例分析:游泳池救生员甲,当班时擅离职守玩手机,游客乙突然溺水。其他游客发现后呼救,但因无救生员专业施救,等其他人将乙拖上岸并呼叫救护车,乙已死亡。法医鉴定,若得到即时专业心肺复苏,有很高生还可能。

    • 作为义务:甲基于其职务,负有保障泳客安全、及时施救的作为义务。
    • 因果关系判断假设甲履行了职责(在岗观察并即时下水施救、进行心肺复苏),那么从专业救生和医学常识看,乙“极有可能”被救活。因此,可以认定甲的不作为(擅离职守、未及时施救)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确立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使得对不作为的归责具备了客观、理性的基础,避免了主观归罪。它严格限定了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确保只有当行为人的不作为在事实上“实质地”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时,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基本概念引入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通常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于“作为犯”(即积极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判断其行为是否“引起”了结果相对直观。但当行为人以“不作为”(即消极地不履行应尽的行为义务)方式涉嫌犯罪时,其“什么都没做”的状态,为何能与一个实际发生的结果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此概念要解决的核心难题。 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前提——作为义务 :在讨论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作为义务(如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先行行为引起等)。这是不作为犯成立的前提,也是探讨其因果关系的逻辑起点。如果行为人本无作为义务,则其“不作为”仅是道德问题,不涉及刑法评价,自然无因果关系可言。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假定的取代说” :这是判断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主流理论。其核心思想是: 假设行为人履行了其应尽的作为义务,实施了特定的积极行为,那么危害结果是否就“必然”或“极有可能”被避免或防止 。判断需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即从科学和经验法则上看,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能够防止结果发生的。例如,在火灾现场,监护人未呼救导致儿童死亡,但经鉴定即使及时呼救,消防队也因距离过远无法及时赶到,则履行呼救义务也无结果回避可能性,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第二步:假定履行义务,结果不会发生 。在确认义务行为有效的前提下,进行“思想实验”:将行为人的实际不作为,替换为假设的履行义务的积极作为,审视结果发生的流程。如果结论是,履行了义务,结果就“十有八九”不会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即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果即使履行了义务,结果仍然几乎必然发生,则不能归因于不作为。 判断中的关键考量因素 : 概率性判断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判断是概率性的(“极有可能避免”),而非绝对确定性(“必然避免”)。只要履行义务能显著提高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即可认定。 义务的具体内容 :因果关系判断必须与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紧密结合。例如,医生的作为义务是进行符合规范的医疗救治,其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如果实施了规范救治,患者是否可能存活或好转”,而非“如果做了任何事结果会怎样”。 与多重因果的区分 :当结果由多个原因(包括自然力、第三人行为、被害人自身因素等)共同导致时,需判断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这一因素,是否对结果的发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有其他原因力,也不否定不作为因果关系的成立。 示例分析 :游泳池救生员甲,当班时擅离职守玩手机,游客乙突然溺水。其他游客发现后呼救,但因无救生员专业施救,等其他人将乙拖上岸并呼叫救护车,乙已死亡。法医鉴定,若得到即时专业心肺复苏,有很高生还可能。 作为义务 :甲基于其职务,负有保障泳客安全、及时施救的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判断 : 假设 甲履行了职责(在岗观察并即时下水施救、进行心肺复苏),那么从专业救生和医学常识看,乙“极有可能”被救活。因此,可以认定甲的不作为(擅离职守、未及时施救)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确立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使得对不作为的归责具备了客观、理性的基础,避免了主观归罪。它严格限定了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确保只有当行为人的不作为在事实上“实质地”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时,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