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的确定(Determination of the Content of Foreig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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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核心问题: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当冲突规范指向适用某一外国法时,法院必须查明并理解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以便正确裁判。这里的“内容”不仅指成文法的条文,更指该条文在所属国法律体系中的现行、有效、权威解释和适用方式。“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即是解决“如何获得关于该外国法具体规则的权威信息,并对其含义和效力做出判断”的过程。它是继“外国法查明”步骤(即找到相关法律渊源)之后,更为深入和关键的法律适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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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需明确本词条与“外国法查明”的关联与区别。“外国法查明”侧重于证据层面的、程序性的问题,即由谁负责、以何种途径(如当事人提供、法官依职权调取、专家意见等)将外国法的文本或资料提交给法庭。而“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在这些资料已提交的基础上,法院或法官需要进行的法律认知和解释活动,即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些资料。前者解决“材料在哪里”,后者解决“材料说什么、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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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内容的主要方法与难点:
- 权威文本的直接适用:在能够获得外国现行有效法律文本的情况下,法官需直接依据该文本。但这仅仅是第一步,因为文本本身可能模糊、陈旧或存在内部冲突。
- 解释的必要性:外国法与法院地法一样,需要解释。法官不能机械地翻译和适用字面,而必须探寻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真实含义。这涉及到理解其立法背景、司法先例、法律学说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和相互关系。这是最主要的难点。
- 司法判例的考量:在判例法国家或承认判例具有重要解释作用的国家,相关判例是确定法律内容的核心。法官需要理解判例确立的法律原则及其在当下案件中的适用性。
- 法律学说的参考:权威的法学著作、教科书、学术评论等,常被用来辅助理解外国法的原理、发展趋势和主流解释。
- 专家证言/意见的作用: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在大陆法系传统下,当涉及复杂的外国法时,法院常常依赖于具备该外国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法学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或出庭作证。专家的作用不仅是提供资料,更是解释法律、分析先例、论证法律规则在本案情形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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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角色与“外国法”的定性分歧:如何确定外国法内容,根本上受制于本国对外国法的法律定性。这形成了两种主要模式:
- 事实说:传统上,尤其在普通法系,外国法被视为“事实”,主要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法官在此模式下,虽然最终决定采信哪一方提供的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但其自身不主动进行外国法的研究与解释,类似于对专家证言的采信过程。确定内容更多是基于当事人对抗所提供的材料。
- 法律说: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及受其影响的国家,将外国法视为“法律”。这意味着法院有义务(或至少是权力)像对待本国法一样,主动查明并解释其内容。法官可以不受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限制,可以自行查阅资料、咨询专家,并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来确定外国法的真实含义。这赋予了法官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更大的主动权和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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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确定的法律后果与救济:如果法院对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发生错误(如误解条文、忽略关键判例、采用了过时的法律),其法律后果取决于各国诉讼制度。在一些国家,这被视为法律适用错误,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在另一些国家,如果外国法被当作“事实”,其错误认定可能被视为事实认定错误,上诉审查标准可能更为严格。因此,确定过程的审慎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稳定性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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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意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国际私法从法律选择迈向实体判决的决定性桥梁。它不仅仅是技术性的查明,更是复杂的比较法解释过程。这一过程的质量,深刻影响着冲突规范指引的最终效果,是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公正性、合理性和国际协调性的关键一环。它与“外国法查明”程序紧密衔接,共同构成了国际私法案件中处理外国法问题的完整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