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
字数 1678 2025-12-08 11:46:4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

  1. 基础概念与核心定义

    • 定义: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又称“假定性合并”或“顺位合并”,是指原告在提起一个诉讼时,考虑到主位(或先位)诉讼请求(例如,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可能因特定理由不被法院支持,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败诉后需另行起诉的程序不经济,而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或先后提出一个附条件的、在顺位上居于后位的诉讼请求(例如,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其核心特征是,两个(或以上)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的逻辑关系,且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具有顺位性,即仅当主位请求无理由时,才需审理备位请求。
    • 目的:核心目的在于诉讼经济、防止矛盾裁判、保障原告实体权利、减轻当事人讼累及法院负担,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理念。
  2. 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

    • 性质:它是诉的客观合并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同于通常的诉的合并(如单纯合并、选择合并),预备合并的各请求之间存在条件关联和审理顺位。
    • 构成要件
      1. 诉讼标的的复数性:必须存在两个或以上可分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
      2. 请求之间的相互排斥性(不能并存性):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通常不能同时成立。例如,基于合同有效的履行请求,与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请求,在逻辑上相互排斥。
      3. 附条件的顺位性:原告明确表示,备位请求的审理和裁判,以主位请求不成立(无理由)为条件。主位请求是原告首要追求的目标,备位请求是预防性的备用请求。
      4. 管辖法院的同一性: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3. 审理与裁判规则

    • 审理顺序:法院应优先审理主位诉讼请求。必须首先就主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全面的调查、辩论和审理。
    • 裁判方式
      1. 主位请求有理由:如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主位请求成立(有理由),则应判决支持原告的主位请求。此时,由于备位请求的审理条件(主位请求不成立)未成就,法院无需不应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只需在主位胜诉的判决中,驳回备位请求的声明即可(或表述为无需审理备位请求)。
      2. 主位请求无理由:如果法院认为主位请求不成立(无理由),则审理条件成就。此时,法院必须接着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需保障当事人就备位请求的辩论权)。
        • 若经审理,备位请求有理由,则判决驳回主位请求,支持备位请求。
        • 若经审理,备位请求也无理由,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上诉审中,若仅原告上诉,上级法院不得作出较一审更不利于原告的判决。例如,一审判决主位请求败诉但备位请求胜诉,若仅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即使认为主位请求应成立,也不得直接改判支持主位请求(因这超出上诉请求范围),但可维持原判(即备位请求胜诉的结果)。
  4. 实践形态与争议问题

    • 常见形态
      1. 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预备合并:如主位请求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备位请求基于侵权关系要求损害赔偿。
      2. 基于同一事实不同法律评价的预备合并:如主位请求确认所有权(物权请求权),备位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
    • 争议与处理
      • 是否允许被告提起预备反诉:理论与实务普遍持肯定态度,允许被告以预备合并的方式提起反诉。
      • 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标的:存在争议,有旧诉讼标的理论下的复数诉讼标的说,也有新诉讼标的理论下的单一诉讼标的说。我国司法实践多从旧说,将其视为两个诉的合并审理。
      • 上诉处理:若当事人仅就主位判决或备位判决之一部分上诉,其效力是否及于另一部分?通说认为,由于主备位请求的关联性,上诉效力应及于未上诉部分,上级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理,但受上诉请求范围限制。
  5. 制度价值与边界

    • 价值:充分体现了处分权主义与诉讼经济原则的结合,赋予原告灵活、周全的诉讼策略选择,避免“全有或全无”的诉讼风险,减少程序空转。
    • 边界与限制
      1. 原告必须明确、具体地表明主、备位请求及其顺位关系。
      2. 各请求之间必须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是毫不相干的请求的任意组合。
      3. 不得滥用该制度以达到规避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目的。如果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依法应由不同法院管辖,则不能成立合法的预备合并。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 基础概念与核心定义 定义 :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又称“假定性合并”或“顺位合并”,是指原告在提起一个诉讼时,考虑到主位(或先位)诉讼请求(例如,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可能因特定理由不被法院支持,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败诉后需另行起诉的程序不经济,而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或先后提出一个附条件的、在顺位上居于后位的诉讼请求(例如,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其核心特征是,两个(或以上)诉讼请求之间存在 不能并存的逻辑关系 ,且 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具有顺位性 ,即仅当主位请求无理由时,才需审理备位请求。 目的 :核心目的在于诉讼经济、防止矛盾裁判、保障原告实体权利、减轻当事人讼累及法院负担,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理念。 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 性质 :它是诉的客观合并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同于通常的诉的合并(如单纯合并、选择合并),预备合并的各请求之间存在条件关联和审理顺位。 构成要件 : 诉讼标的的复数性 :必须存在两个或以上可分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 请求之间的相互排斥性(不能并存性) :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通常不能同时成立。例如,基于合同有效的履行请求,与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请求,在逻辑上相互排斥。 附条件的顺位性 :原告明确表示,备位请求的审理和裁判,以主位请求不成立(无理由)为条件。主位请求是原告首要追求的目标,备位请求是预防性的备用请求。 管辖法院的同一性 :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审理与裁判规则 审理顺序 :法院应优先审理主位诉讼请求。必须首先就主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全面的调查、辩论和审理。 裁判方式 : 主位请求有理由 :如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主位请求成立(有理由),则应判决支持原告的主位请求。此时,由于备位请求的审理条件(主位请求不成立)未成就,法院 无需 也 不应 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只需在主位胜诉的判决中,驳回备位请求的声明即可(或表述为无需审理备位请求)。 主位请求无理由 :如果法院认为主位请求不成立(无理由),则审理条件成就。此时,法院必须接着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需保障当事人就备位请求的辩论权)。 若经审理, 备位请求有理由 ,则判决驳回主位请求,支持备位请求。 若经审理, 备位请求也无理由 ,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在上诉审中,若仅原告上诉,上级法院不得作出较一审更不利于原告的判决。例如,一审判决主位请求败诉但备位请求胜诉,若仅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即使认为主位请求应成立,也不得直接改判支持主位请求(因这超出上诉请求范围),但可维持原判(即备位请求胜诉的结果)。 实践形态与争议问题 常见形态 : 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预备合并 :如主位请求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备位请求基于侵权关系要求损害赔偿。 基于同一事实不同法律评价的预备合并 :如主位请求确认所有权(物权请求权),备位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 争议与处理 : 是否允许被告提起预备反诉 :理论与实务普遍持肯定态度,允许被告以预备合并的方式提起反诉。 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标的 :存在争议,有旧诉讼标的理论下的复数诉讼标的说,也有新诉讼标的理论下的单一诉讼标的说。我国司法实践多从旧说,将其视为两个诉的合并审理。 上诉处理 :若当事人仅就主位判决或备位判决之一部分上诉,其效力是否及于另一部分?通说认为,由于主备位请求的关联性,上诉效力应及于未上诉部分,上级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理,但受上诉请求范围限制。 制度价值与边界 价值 :充分体现了处分权主义与诉讼经济原则的结合,赋予原告灵活、周全的诉讼策略选择,避免“全有或全无”的诉讼风险,减少程序空转。 边界与限制 : 原告必须明确、具体地表明主、备位请求及其顺位关系。 各请求之间必须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是毫不相干的请求的任意组合。 不得滥用该制度以达到规避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目的。如果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依法应由不同法院管辖,则不能成立合法的预备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