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
字数 1457 2025-12-08 13:10:48

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

  1. 基础概念:证券交易的“最后一公里”

    • “证券结算”是证券交易流程中的最终环节,位于“交易”环节之后。它不是一个单一动作,而是一个包含了清算交收两个核心步骤的完整过程。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交易达成”与“钱货两讫”之间的桥梁。其根本目标是确保买方最终安全、准确地获得证券所有权,卖方获得对应的资金。
  2. 核心步骤分解:清算与交收

    • 清算:这是结算的准备阶段,主要是计算环节。在交易日结束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会对市场参与者(如证券公司)达成的所有交易进行多边净额轧差。简单说,就是将一个交易日内,同一参与者所有买入和卖出的同一种证券的数量、金额分别进行轧抵,计算出每个参与者针对每种证券和资金的净应收净应付数额。这极大地减少了实际需要交收的证券和资金数量,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
    • 交收:这是结算的履行阶段,是实际的过户和支付环节。根据清算结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交易双方(通过其结算参与人)完成证券的交割资金的支付。具体而言,就是卖方的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证券被划出(记减),同时买方的证券账户被记入(记增);相应的,买方的资金账户资金被划出,卖方的资金账户收到资金。目前A股市场主要实行 “T+1”交收制度,即交易日(T日)达成的交易,在下一个交易日(T+1日)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3. 法律关系的核心:中央对手方(CCP)机制

    • 这是现代证券结算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多数标准化证券交易中,交易达成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介入到原始的交易双方之间,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所有卖方的买方,这个过程称为“合约更替”。这意味着,原始交易双方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方违约不履行交收义务的风险)全部转移并集中到了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履约担保,确保即使一方违约,交易也能正常完成,极大地维护了市场整体的稳定和信心。
  4. 核心原则与制度保障

    • 货银对付(DVP):这是证券结算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公认的防范结算风险的核心机制。其含义是证券交收和资金支付必须同时进行、互为条件。通俗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证券结算系统中的制度化体现。在中国结算的系统中,证券和资金的划转是联动且不可分割的,有效防止了交收过程中一方已付款却收不到券,或已付券却收不到款的信用风险。
    • 分级结算制度:证券结算实行两级结构。第一级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主要是证券公司)进行清算和交收;第二级是结算参与人与其名下的客户(投资者)进行清算和交收。中国结算只负责对结算参与人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不直接面对海量投资者,这是效率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 结算财产履约优先:为保障结算系统的绝对安全,《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用于清偿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如保证金、证券),在违约结算参与人被宣告破产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确保了结算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不因单个参与人破产而受损。
  5. 法律意义与监管目标

    • “证券结算”制度是证券交易得以安全、高效、有序完成的基石。它通过中央对手方、货银对付、分级结算等一系列精密设计,集中管理并化解了市场系统性风险。法律对结算制度的严格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交收违约引发连锁反应,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
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 基础概念:证券交易的“最后一公里” “证券结算”是证券交易流程中的最终环节,位于“交易”环节之后。它不是一个单一动作,而是一个包含了 清算 和 交收 两个核心步骤的完整过程。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交易达成”与“钱货两讫”之间的桥梁。其根本目标是确保买方最终安全、准确地获得证券所有权,卖方获得对应的资金。 核心步骤分解:清算与交收 清算 :这是结算的准备阶段,主要是计算环节。在交易日结束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会对市场参与者(如证券公司)达成的所有交易进行 多边净额轧差 。简单说,就是将一个交易日内,同一参与者所有买入和卖出的同一种证券的数量、金额分别进行轧抵,计算出每个参与者针对每种证券和资金的 净应收 或 净应付 数额。这极大地减少了实际需要交收的证券和资金数量,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 交收 :这是结算的履行阶段,是实际的过户和支付环节。根据清算结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交易双方(通过其结算参与人)完成 证券的交割 和 资金的支付 。具体而言,就是卖方的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证券被划出(记减),同时买方的证券账户被记入(记增);相应的,买方的资金账户资金被划出,卖方的资金账户收到资金。目前A股市场主要实行 “T+1”交收制度 ,即交易日(T日)达成的交易,在下一个交易日(T+1日)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法律关系的核心:中央对手方(CCP)机制 这是现代证券结算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多数标准化证券交易中,交易达成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介入到原始的交易双方之间,成为 所有买方的卖方 和 所有卖方的买方 ,这个过程称为“合约更替”。这意味着,原始交易双方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方违约不履行交收义务的风险)全部转移并集中到了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履约担保,确保即使一方违约,交易也能正常完成,极大地维护了市场整体的稳定和信心。 核心原则与制度保障 货银对付(DVP) :这是证券结算必须遵循的 最基本原则 ,也是国际公认的防范结算风险的核心机制。其含义是证券交收和资金支付必须 同时进行、互为条件 。通俗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证券结算系统中的制度化体现。在中国结算的系统中,证券和资金的划转是联动且不可分割的,有效防止了交收过程中一方已付款却收不到券,或已付券却收不到款的信用风险。 分级结算制度 :证券结算实行两级结构。第一级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主要是证券公司)进行清算和交收;第二级是结算参与人与其名下的客户(投资者)进行清算和交收。中国结算只负责对结算参与人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不直接面对海量投资者,这是效率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结算财产履约优先 :为保障结算系统的绝对安全,《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用于清偿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如保证金、证券),在违约结算参与人被宣告破产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确保了结算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不因单个参与人破产而受损。 法律意义与监管目标 “证券结算”制度是证券交易得以 安全、高效、有序 完成的基石。它通过中央对手方、货银对付、分级结算等一系列精密设计, 集中管理并化解了市场系统性风险 。法律对结算制度的严格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交收违约引发连锁反应,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