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字数 2007 2025-12-08 13:53:23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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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首先,为你明确“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的基本定位。它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是指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实施特定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紧迫的、抽象的危险,因而构成犯罪。这里需要区分“抽象危险犯”与“结果犯”,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发生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实害结果”,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险行为,就推定为产生了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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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构成要件:接下来,你需要了解成立本罪必须满足哪些具体条件。这包括:
- 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机动车驾驶人。
-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危险行为,而仍然决意实施。对“危险状态”本身是“明知”的,但对于是否会发生具体事故则可能是过失。这一点区别于交通肇事罪(典型过失犯罪)。
- 客观方面:这是最关键的部分。刑法明确列举了四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此罪的行为类型: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俗称“飙车”,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等动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或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造成交通混乱、引起公众恐慌、多次被查处等。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血液酒精含量,只要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构成醉酒驾驶,无需再考察具体驾驶能力是否下降或是否造成危险。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此类型针对特定营运车辆,突出了对公共安全(特别是学生、旅客群体)的集中保护。“严重超过”需结合额定载客数、超速比例等具体判断,通常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标准。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此类型针对危险品运输,要求行为同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且达到了“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
-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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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理解本罪,必须清楚哪些情况不构成本罪或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
- 行为类型限制:只有实施了上述四种法定行为之一,才可能构成本罪。一般的超速、违章停车等行为,不构成本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 “道路”的界定:本罪行为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小区内部道路、封闭的厂区道路等非“道路”上实施,一般不构成本罪。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于“追逐竞驶”类型,明确要求“情节恶劣”。对于醉酒驾驶,虽然入罪标准严格(达到80毫克/100毫升即构成),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标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如无证驾驶、严重超速、事故等),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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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这能帮你更精准地把握本罪的边界,特别是它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这是最重要的区分。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故意犯罪,不要求实害结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过失犯罪,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际后果。但两者存在转化关系:如果危险驾驶(如醉驾)行为过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时,危险驾驶行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
-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后者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产生的危险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紧迫的危险,且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至少持放任态度。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其主观心态已从过失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放任甚至希望,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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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法律后果:最后,了解构成本罪将面临何种制裁。根据刑法规定:
- 基本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前述四种危险驾驶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从重处罚情节: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从重处罚情形,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逃避或拒绝检查、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
- 附加后果:除了刑事处罚,行为人还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的通常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事营运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此外,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就业、政审等产生长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