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行政管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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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内涵:在环境法领域,“行政管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原则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策略与法律原则。它是指国家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与改善环境的过程中,不单一依赖传统的、强制性的行政命令与控制手段(即“行政管制”),而是同时注重运用基于市场的、灵活的经济刺激手段(即“经济激励”),使两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以更有效率、更低成本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其核心内涵是“刚柔并济”,既保持必要的法律权威和底线约束,又引导和调动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和积极治污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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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制”手段的具体表现:这是指由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对管理相对人(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设定行为规范、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方法。其典型形式在您已学词条中已大量涉及,主要包括:
- 设定统一标准:如制定和强制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 实施事前许可: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制度。
- 进行过程监管:如环境监测、环境行政检查。
- 作出具体命令:如环境行政命令、限期治理决定。
- 采取制裁措施:如环境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 划定保护红线:如生态红线制度。
这些手段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和直接性,是保障环境底线不被突破的基础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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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激励”手段的具体表现:这是指政府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市场交易等经济杠杆,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成本与收益,引导其主动调整行为,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案。其常见形式包括:
- 税费调节:征收环境税、资源税,对环保行为给予税收优惠。
- 市场创建: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
- 财政引导:提供环保补贴、补助、奖励(可联系环境行政奖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 价格信号:实行差别电价、水价,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 金融工具: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可联系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限制贷款。
- 押金返还:对可能污染环境的产品收取押金,待回收处置后再返还。
这些手段具有灵活性、激励性和间接性,旨在通过改变经济可行性来促使污染者“自愿”选择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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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相结合”的必要性与法律体现:单一的行政管制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执法成本高、缺乏持续改进动力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环境邻避效应”。而单纯依靠经济激励,又可能无法有效应对突发、重大的环境风险。因此,现代环境法强调二者结合:
- “管制”为“激励”奠定基础:例如,明确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制度)是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是准确征收环境税或进行处罚的依据。
- “激励”为“管制”提供补充和增效:在达到强制标准的基础上,经济激励手段鼓励企业进一步减排以获取经济利益(如出售节余排污权),降低了全社会的减排总成本。同时,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等兼具管制与激励色彩的制度,能通过市场声誉机制放大政策效果。
- 法律中的综合运用:我国《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既规定了严格的许可、标准和处罚(管制),也提出了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激励)。具体制度如排污许可证中可能载明排污权数量,使其成为可交易的资产,就是结合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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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实践意义与发展趋势:该原则的贯彻,推动了环境管理从“一刀切”的末端控制,向注重成本效益、激发市场活力的全过程管理转变。它要求立法者和执法者不仅要善于“命令”,还要学会“引导”和“赋能”。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在夯实行政管制底线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创新经济激励工具的种类和运用方式,利用综合政策“工具箱”,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统一,这也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