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字数 756 2025-12-08 14:57:07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是指受益人在构成不当得利时,应当向受损人返还的利益的界限。其核心在于确定“返还什么”以及“返还多少”。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需返还“取得的利益”,但返还范围因得利人主观是善意或恶意而不同,需区分“所受利益”与“所受损失”两个基准。
第二步:区分善意与恶意得利人
- 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无法律根据):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即请求返还时利益仍存在的部分。若利益已灭失(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免除返还义务。
- 恶意得利人(明知或应知无法律根据):返还范围包括“全部所得利益”,即使利益已灭失也须赔偿;若利益少于损失,还可能赔偿损失。得利时间点以“知情时”起算恶意后果。
第三步:具体返还内容的计算规则
- 原物返还:所得利益为实物且存在时,应返还原物。
- 价额偿还:原物无法返还时(如消费、毁损),按“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货币返还。
- 孳息与收益返还:恶意得利人需返还全部孳息(天然或法定);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知情后存留的孳息。
- 费用扣除:善意得利人为维护利益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请求扣除;恶意得利人一般无权扣除,但可依公平原则酌情考虑。
第四步:特殊情形处理
- 强迫得利:受损人支出费用使他人财产增值,但违反受益人意愿且不符合其利益的,可免除或减少返还范围。
- 第三人原因导致得利:若得利因第三人行为产生(如甲误将乙的材料用于丙的房屋),可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向第三人追偿,但返还范围仍以实际得利人为准。
- 得利与损失不对称时:返还范围以“得利”和“损失”中较低者为限,但恶意得利除外。
第五步: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可能因同时构成侵权、违约等产生竞合,但计算时需坚持“无法律根据得利”的核心逻辑,避免重复救济或过度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