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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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义
公司机会规则是英美普通法系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衍生规则,后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公司法所借鉴和吸收。其核心含义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职务而获取的、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对公司具有利益或预期利益的商业机会,在未向公司充分披露并取得公司明确同意(通常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不得将该商业机会据为已有或提供给他人。 -
法律性质与理论基础
该规则并非一项独立的、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列的义务,而是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在具体情境下的体现和适用。其法理基础在于禁止利益冲突和避免道德风险。董事和高管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公司利益。如果他们可以随意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为私用,则与公司形成竞争,严重背离了其应尽的最大忠诚义务,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核心构成要件(判断标准)
判断一个商业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各国司法实践发展出多种测试标准,主要包括:- 经营范围标准:该机会是否在公司章程载明的或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之内。
- 利益或预期利益标准:公司对该机会是否拥有既存的利益(如为获取此机会已投入资源)或可期待的财产性利益。
- 公平性标准(最常用):综合考量所有因素,董事或高管利用该机会对公司而言是否“公平”。这需要结合机会的来源(是否基于职务身份获得)、机会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度、公司是否有能力利用该机会等多方面判断。
- 两步测试法(美国主流标准):
- 是否是公司机会:该机会是否与公司现有或预期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董事高管是否因职务身份而获得。
- 董事高管利用该机会是否公正:即使构成公司机会,也需进一步判断其利用行为在整体上对公司是否公平,包括其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并获公司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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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适用的核心程序:披露与同意
这是董事高管得以合法利用一个可能构成公司机会的“安全港”程序。具体步骤包括:- 完整、及时的披露:董事高管必须向公司(通常是董事会,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全面披露其知晓的、与该机会相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包括其个人在此事中的利益。
- 公司的知情同意: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由无利害关系的决策机关(如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查。只有在公司经正当程序明确决定放弃或无法利用该机会后,董事高管方可自行利用。仅仅披露而未经有效同意,不构成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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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与救济
当董事或高管违反公司机会规则,私自篡夺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时,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有权提起直接诉讼,要求违反者将因利用该机会所获的收益(或称“篡夺公司机会的所得”)归入公司,即行使“归入权”。此外,若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还应赔偿损失。
- 股东代表诉讼:若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违规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或要求其归入所得。
- 其他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反忠实义务,成为公司解除其职务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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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在中国法下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第184条(以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为准)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并明确禁止“利用职权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这构成了中国法上公司机会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中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借鉴上述判断标准,特别是“公平性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商业机会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获取机会的身份属性、公司是否有能力利用以及是否履行披露义务等,来最终认定是否构成篡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