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
字数 1524 2025-12-08 16:00:53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上反社会意志的减弱或放弃。这是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重要主观根据。

第一步:理解"主观恶性"的基本概念

  1. 定义:"主观恶性"是刑法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所持有的、与法律规范相对立的、应受道义谴责的心理态度。它集中体现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
  2. 体现:主观恶性主要通过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来具体体现。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大于过失犯罪。
  3. 重要性:主观恶性是刑事责任的重要基础之一。现代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罚的轻重不仅要看客观危害,也要看主观恶性。恶性大,责任重;恶性小,责任轻。

第二步:理解犯罪中止如何体现"主观恶性减少"
犯罪中止的核心特征是"自动性",即行为人"能为而不为"。这种"自动"放弃犯罪的过程,直接反映了其主观心理的积极变化:

  1. 反犯罪意志的主动放弃: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基于本人的意志,主动停止了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这表明其最初形成的、支配其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故意发生了动摇和逆转。
  2. 对法规范的敌对态度发生转变:行为人在能够完成犯罪时选择放弃,意味着其内心从敌视、蔑视法规范,转向了服从、尊重法规范(至少在这一具体行为上)。这种转变是法律所鼓励和肯定的。
  3. 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主观恶性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重要表征。行为人能自动中止犯罪,表明其自我控制能力增强,对犯罪的认同感和执念减弱,从而预示其未来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

第三步:明确"主观恶性减少"在犯罪中止刑罚减免根据体系中的定位
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根据是一个综合体系,"主观恶性减少"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

  1. 法律根据的"混合说":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根据是"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小"的结合。这被称为"混合说"或"并合说"。
  2. 与"客观危害减小"的关系
    • 主观恶性减少是根本动因:正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志(主观恶性减少),才驱动了其中止行为,进而客观效果上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客观危害减小)。
    • 两者互为表里:客观危害减小是外在结果和客观表现,主观恶性减少是内在原因和主观基础。刑法不仅因为结果没发生而宽恕行为人,更因为其主动放弃犯罪的意愿而奖励、鼓励行为人。
  3. 与"刑事政策说"的关系:刑事政策上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架设"后退的黄金桥",其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正是行为人内心存在"恶性减少"的可能性。政策引导作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促使其向良性转化。

第四步:通过具体情境理解其应用

  • 案例一(实行中止):甲欲杀乙,持刀刺中乙后,见乙流血不止、痛苦呻吟,顿生怜悯与后悔,主动停止继续刺杀,并打电话叫救护车。甲在能够杀死乙时自动放弃,其怜悯心压倒了杀人故意,主观恶性明显减少
  • 案例二(结果防止中止):甲投毒杀乙,乙服毒后痛苦不堪。甲心生恐惧与后悔,立即将乙送医,因救治及时乙未死。甲在犯罪结果(死亡)尚可避免时,积极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同样表明其主观恶性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实质性减少

总结: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是从行为人内心世界转变的视角,阐释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它揭示了法律不仅关注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更关注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及其向善的可能性。将"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小"相结合,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对中止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深层法理。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上反社会意志的减弱或放弃。这是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重要主观根据。 第一步:理解"主观恶性"的基本概念 定义 :"主观恶性"是刑法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所持有的、与法律规范相对立的、应受道义谴责的心理态度。它集中体现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 体现 :主观恶性主要通过行为人的 罪过形式 (故意或过失)、 犯罪动机 、 犯罪目的 等来具体体现。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大于过失犯罪。 重要性 :主观恶性是 刑事责任的重要基础 之一。现代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罚的轻重不仅要看客观危害,也要看主观恶性。恶性大,责任重;恶性小,责任轻。 第二步:理解犯罪中止如何体现"主观恶性减少" 犯罪中止的核心特征是"自动性",即行为人"能为而不为"。这种"自动"放弃犯罪的过程,直接反映了其主观心理的积极变化: 反犯罪意志的主动放弃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基于本人的意志,主动停止了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这表明其最初形成的、支配其着手实行犯罪的 犯罪故意 发生了动摇和逆转。 对法规范的敌对态度发生转变 :行为人在能够完成犯罪时选择放弃,意味着其内心从 敌视、蔑视法规范 ,转向了 服从、尊重法规范 (至少在这一具体行为上)。这种转变是法律所鼓励和肯定的。 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主观恶性是 人身危险性 (再犯可能性)的重要表征。行为人能自动中止犯罪,表明其自我控制能力增强,对犯罪的认同感和执念减弱,从而预示其未来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 第三步:明确"主观恶性减少"在犯罪中止刑罚减免根据体系中的定位 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根据是一个综合体系,"主观恶性减少"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 法律根据的"混合说"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根据是"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小"的结合。这被称为"混合说"或"并合说"。 与"客观危害减小"的关系 : 主观恶性减少是根本动因 :正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志(主观恶性减少),才驱动了其中止行为,进而 客观效果上 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客观危害减小)。 两者互为表里 :客观危害减小是 外在结果和客观表现 ,主观恶性减少是 内在原因和主观基础 。刑法不仅因为结果没发生而宽恕行为人,更因为其主动放弃犯罪的意愿而奖励、鼓励行为人。 与"刑事政策说"的关系 :刑事政策上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架设"后退的黄金桥",其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正是行为人内心存在"恶性减少"的可能性。政策引导作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促使其向良性转化。 第四步:通过具体情境理解其应用 案例一(实行中止) :甲欲杀乙,持刀刺中乙后,见乙流血不止、痛苦呻吟,顿生怜悯与后悔,主动停止继续刺杀,并打电话叫救护车。甲在能够杀死乙时自动放弃,其怜悯心压倒了杀人故意, 主观恶性明显减少 。 案例二(结果防止中止) :甲投毒杀乙,乙服毒后痛苦不堪。甲心生恐惧与后悔,立即将乙送医,因救治及时乙未死。甲在犯罪结果(死亡)尚可避免时,积极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同样表明其 主观恶性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实质性减少 。 总结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是从行为人 内心世界转变 的视角,阐释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它揭示了法律不仅关注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更关注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及其向善的可能性。将"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小"相结合,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对中止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深层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