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
字数 2107 2025-12-08 16:22:08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

  1.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协议定位

    • 补贴 的定义是核心。在法律意义上,补贴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提供的财政资助,并使接受者获得了一种在市场上无法获得的“利益”。
    • 财政资助 的形式多样,包括: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应征税收的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收减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执行上述一种或多种职能。
    • SCM协议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是国际贸易法 中规制政府补贴行为及其救济措施的基石性规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承认补贴可能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角色,另一方面则严格规制那些扭曲国际贸易、损害他国产业 的补贴行为,并规范成员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即反补贴措施)。
  2. 第二步:补贴的专向性

    • 并非所有补贴都受SCM协议严格约束。协议的关键筛选标准是“专向性”。只有具备专向性的补贴才受协议多边纪律约束。
    • 专向性指补贴明确限定给予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区。其类型包括:
      • 企业专向性:法律上或事实上将补贴授予特定企业。
      • 产业专向性:将补贴授予特定产业或产业部门。
      • 地区专向性:将补贴授予指定地理区域内的企业。
      • 禁止性补贴 被自动视为具有专向性。
    • 如果一项补贴是普遍可得的(如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则不具有专向性,原则上不受协议第三部分(可诉补贴)的约束。
  3. 第三步:补贴的分类与纪律

    • SCM协议将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分为三类,纪律由严到宽:
    • 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
      • 定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出口补贴),或以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条件(进口替代补贴)的补贴。
      • 纪律:绝对禁止。一旦被认定存在,必须立即撤销。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对此类补贴有加速处理机制。
    • 可诉补贴(黄灯补贴)
      • 定义:具有专向性,且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的补贴。此类补贴本身不被禁止,但其不利影响被禁止。
      • 不利影响 包括三种情形:(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b)使其他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非违反之诉);(c)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例如取代或阻碍他国产品进入补贴国或第三国市场、价格大幅削低等)。
      • 纪律:可被挑战。起诉方需证明补贴的存在、专向性以及不利影响。若成立,被诉方需消除不利影响或撤销补贴。
    • 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已失效)
      • 定义:原协议规定了三类不可诉补贴:基于特定条件的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 现状:该条款具有“5年日落”性质,因WTO成员未能在1999年底就延期达成一致,已于2000年1月1日自动失效。这意味着目前所有专向性补贴理论上要么是禁止性的,要么是可诉的。
  4. 第四步:反补贴措施

    • 这是SCM协议规范的另一核心,指进口国为抵消补贴造成的损害影响,对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的特别关税。
    • 实施条件:进口国调查机关必须通过法定调查,同时证明三个要件:
      1. 存在 接受专向性补贴 的进口产品。
      2. 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3. 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调查程序:协议对发起调查、证据规则、产业损害认定、磋商、临时措施、承诺(价格承诺或出口国政府取消/限制补贴的承诺)以及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和期限(通常不超过5年,除非经复审确定终止可能导致损害继续或复发)等,都规定了详细、严格的程序性规则,以防止滥用。
  5. 第五步:机构与争端解决

    • 委员会:WTO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为成员提供磋商场所。
    • 争端解决
      • 对于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 引发的争端,适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加速或一般程序。
      • 对于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如征税)是否符合SCM协议实体和程序规则的争端,也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时,专家组会审查该成员的调查和裁决是否合规。
  6. 第六步:发展中国家与转型经济体特殊待遇

    • SCM协议承认补贴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
    • 主要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部分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可豁免禁止性出口补贴纪律;其他发展中国家有8年过渡期取消出口补贴(现已过期);在可诉补贴的“严重侵害”认定上门槛更高;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存在微量补贴或微量进口的可忽略不计标准更宽松。
  7. 第七步:当前焦点与挑战

    • “非市场经济地位”与补贴认定:如何对待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是长期争议点,尤其在反补贴调查中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上。
    • 国有企业的角色:国有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的补贴,是认定中的难点。
    • 产业补贴与竞争:近年来,在钢铁、铝、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等关键产业,大规模政府补贴引发的贸易摩擦加剧,挑战着现有规则。
    • WTO改革议题:如何更新SCM协议以应对21世纪的产业政策(如绿色补贴)、数字经济补贴等新挑战,是WTO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协议定位 补贴 的定义是核心。在法律意义上,补贴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提供的财政资助,并使接受者获得了一种在市场上无法获得的“利益”。 财政资助 的形式多样,包括: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应征税收的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收减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示私营机构执行上述一种或多种职能。 SCM协议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是 国际贸易法 中规制政府补贴行为及其救济措施的基石性规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承认补贴可能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角色,另一方面则严格规制那些 扭曲国际贸易、损害他国产业 的补贴行为,并规范成员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即反补贴措施)。 第二步:补贴的专向性 并非所有补贴都受SCM协议严格约束。协议的关键筛选标准是“ 专向性 ”。只有具备专向性的补贴才受协议多边纪律约束。 专向性指补贴明确限定给予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区。其类型包括: 企业专向性 :法律上或事实上将补贴授予特定企业。 产业专向性 :将补贴授予特定产业或产业部门。 地区专向性 :将补贴授予指定地理区域内的企业。 禁止性补贴 被自动视为具有专向性。 如果一项补贴是普遍可得的(如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则不具有专向性,原则上不受协议第三部分(可诉补贴)的约束。 第三步:补贴的分类与纪律 SCM协议将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分为三类,纪律由严到宽: 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 : 定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出口补贴 ),或以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条件( 进口替代补贴 )的补贴。 纪律: 绝对禁止 。一旦被认定存在,必须立即撤销。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对此类补贴有加速处理机制。 可诉补贴(黄灯补贴) : 定义:具有专向性,且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 不利影响 的补贴。此类补贴本身不被禁止,但其不利影响被禁止。 不利影响 包括三种情形:(a) 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b) 使其他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非违反之诉);(c) 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例如取代或阻碍他国产品进入补贴国或第三国市场、价格大幅削低等)。 纪律: 可被挑战 。起诉方需证明补贴的存在、专向性以及不利影响。若成立,被诉方需消除不利影响或撤销补贴。 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已失效) : 定义:原协议规定了三类不可诉补贴:基于特定条件的 研发补贴 、 落后地区补贴 和 环保补贴 。 现状:该条款具有“5年日落”性质,因WTO成员未能在1999年底就延期达成一致,已于2000年1月1日 自动失效 。这意味着目前所有专向性补贴理论上要么是禁止性的,要么是可诉的。 第四步:反补贴措施 这是SCM协议规范的另一核心,指进口国为抵消补贴造成的损害影响,对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的特别关税。 实施条件 :进口国调查机关必须通过法定调查,同时证明三个要件: 存在 接受 专向性补贴 的进口产品。 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 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 调查程序 :协议对发起调查、证据规则、产业损害认定、磋商、临时措施、承诺(价格承诺或出口国政府取消/限制补贴的承诺)以及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和期限(通常不超过5年,除非经复审确定终止可能导致损害继续或复发)等,都规定了详细、严格的程序性规则,以防止滥用。 第五步:机构与争端解决 委员会 :WTO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为成员提供磋商场所。 争端解决 : 对于 禁止性补贴 和 可诉补贴 引发的争端,适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加速或一般程序。 对于成员实施 反补贴措施 (如征税)是否符合SCM协议实体和程序规则的争端,也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时,专家组会审查该成员的调查和裁决是否合规。 第六步:发展中国家与转型经济体特殊待遇 SCM协议承认补贴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 主要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部分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可豁免禁止性出口补贴纪律;其他发展中国家有8年过渡期取消出口补贴(现已过期);在可诉补贴的“严重侵害”认定上门槛更高;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存在微量补贴或微量进口的可忽略不计标准更宽松。 第七步:当前焦点与挑战 “非市场经济地位”与补贴认定 :如何对待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是长期争议点,尤其在反补贴调查中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上。 国有企业的角色 :国有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的补贴,是认定中的难点。 产业补贴与竞争 :近年来,在钢铁、铝、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等关键产业,大规模政府补贴引发的贸易摩擦加剧,挑战着现有规则。 WTO改革议题 :如何更新SCM协议以应对21世纪的产业政策(如绿色补贴)、数字经济补贴等新挑战,是WTO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