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要件
字数 1302 2025-12-08 16:27:31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要件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定位
诉讼上抵销,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以对原告享有债权为由,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性质属于“诉讼行为”与“实体权利行使”的结合:一方面,抵销主张需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程序性);另一方面,抵销的效力依赖于实体法上抵销权的成立(实体性)。它与“诉讼外抵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庭上提出并由法院审查,可直接产生抵销抗辩的法律效果。

第二步:实体要件(基于民事实体法)

  1. 互负债权债务: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动债权)与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需均合法有效存在。
  2. 债权种类相同:通常要求双方债权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种类不同的债权,需双方合意或法律特别允许方可抵销。
  3. 清偿期届至
    • 主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被告方可主张抵销。
    • 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时,被告仍可主张抵销(视为被告放弃期限利益)。
  4. 抵销适状:双方债权均适于抵销,即不属于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例如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与故意侵权产生的债权、抚养费债务等)。

第三步:程序要件(基于民事诉讼法)

  1. 提出阶段:应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二审均可主张,但二审中新主张抵销者,若对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予审理(因涉及审级利益)。
  2. 提出方式:通常以“抵销抗辩”形式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表示,需陈述主动债权的事实、数额及抵销意思。
  3. 管辖与关联性
    • 抵销主张不需受协议管辖或专属管辖约束,即使主动债权本属其他法院管辖,仍可在本案中提出。
    • 主动债权与本案诉讼请求无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需具备明确的可抵销性。
  4. 法院审查范围:法院需对主动债权的成立、数额、可抵销性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辩论。若主动债权不成立,抵销抗辩将被驳回,但该审查结果仅对本案产生“抵销是否成立”的效力,不构成对主动债权的最终确权判决(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主动债权)。

第四步:法律效果

  1. 对本诉的影响
    • 抵销成立部分,原告相应诉讼请求被视为消灭,法院可直接判决驳回该部分请求。
    • 抵销后剩余债权,原告可继续主张。
  2. 既判力范围
    • 法院就“抵销是否成立”作出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争议。
    • 但若因主动债权数额不足、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法院采纳,被告仍可另案起诉主张该主动债权(因抵销抗辩中的审查仅为“附带审查”)。
  3. 费用承担:抵销主张被视为防御行为,其相关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若被告滥用抵销抗辩,法院可酌情调整费用分担。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风险提示

  1. 证据准备:被告主张抵销时,需就主动债权的存在、数额、可抵销性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抵销可能不被支持。
  2. 时效抗辩关联: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仍可主张抵销,但以“被动债权时效未届满时主动债权已适于抵销”为前提(参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3. 与反诉的区别:抵销抗辩旨在消灭或减少原告诉请,无需另行起诉;反诉则是独立的反请求,可超出本诉范围。两者可并存,但程序处理不同。

通过以上步骤,诉讼上抵销的要件可归纳为“实体适格+程序适时+主张明确+证据充分”,其制度价值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循环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要件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定位 诉讼上抵销,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以对原告享有债权为由,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性质属于“诉讼行为”与“实体权利行使”的结合:一方面,抵销主张需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程序性);另一方面,抵销的效力依赖于实体法上抵销权的成立(实体性)。它与“诉讼外抵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庭上提出并由法院审查,可直接产生抵销抗辩的法律效果。 第二步:实体要件(基于民事实体法) 互负债权债务 :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动债权)与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需均合法有效存在。 债权种类相同 :通常要求双方债权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种类不同的债权,需双方合意或法律特别允许方可抵销。 清偿期届至 : 主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被告方可主张抵销。 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时,被告仍可主张抵销(视为被告放弃期限利益)。 抵销适状 :双方债权均适于抵销,即不属于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例如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与故意侵权产生的债权、抚养费债务等)。 第三步:程序要件(基于民事诉讼法) 提出阶段 :应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二审均可主张,但二审中新主张抵销者,若对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予审理(因涉及审级利益)。 提出方式 :通常以“抵销抗辩”形式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表示,需陈述主动债权的事实、数额及抵销意思。 管辖与关联性 : 抵销主张不需受协议管辖或专属管辖约束,即使主动债权本属其他法院管辖,仍可在本案中提出。 主动债权与本案诉讼请求无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需具备明确的可抵销性。 法院审查范围 :法院需对主动债权的成立、数额、可抵销性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辩论。若主动债权不成立,抵销抗辩将被驳回,但该审查结果仅对本案产生“抵销是否成立”的效力,不构成对主动债权的最终确权判决(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主动债权)。 第四步:法律效果 对本诉的影响 : 抵销成立部分,原告相应诉讼请求被视为消灭,法院可直接判决驳回该部分请求。 抵销后剩余债权,原告可继续主张。 既判力范围 : 法院就“抵销是否成立”作出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争议。 但若因主动债权数额不足、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法院采纳,被告仍可另案起诉主张该主动债权(因抵销抗辩中的审查仅为“附带审查”)。 费用承担 :抵销主张被视为防御行为,其相关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若被告滥用抵销抗辩,法院可酌情调整费用分担。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风险提示 证据准备 :被告主张抵销时,需就主动债权的存在、数额、可抵销性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抵销可能不被支持。 时效抗辩关联 :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仍可主张抵销,但以“被动债权时效未届满时主动债权已适于抵销”为前提(参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与反诉的区别 :抵销抗辩旨在消灭或减少原告诉请,无需另行起诉;反诉则是独立的反请求,可超出本诉范围。两者可并存,但程序处理不同。 通过以上步骤,诉讼上抵销的要件可归纳为“实体适格+程序适时+主张明确+证据充分”,其制度价值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循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