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要件
字数 1302 2025-12-08 16:27:31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要件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定位
诉讼上抵销,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以对原告享有债权为由,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性质属于“诉讼行为”与“实体权利行使”的结合:一方面,抵销主张需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程序性);另一方面,抵销的效力依赖于实体法上抵销权的成立(实体性)。它与“诉讼外抵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庭上提出并由法院审查,可直接产生抵销抗辩的法律效果。
第二步:实体要件(基于民事实体法)
- 互负债权债务: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动债权)与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需均合法有效存在。
- 债权种类相同:通常要求双方债权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种类不同的债权,需双方合意或法律特别允许方可抵销。
- 清偿期届至:
- 主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被告方可主张抵销。
- 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时,被告仍可主张抵销(视为被告放弃期限利益)。
- 抵销适状:双方债权均适于抵销,即不属于依法不得抵销的债权(例如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与故意侵权产生的债权、抚养费债务等)。
第三步:程序要件(基于民事诉讼法)
- 提出阶段:应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二审均可主张,但二审中新主张抵销者,若对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予审理(因涉及审级利益)。
- 提出方式:通常以“抵销抗辩”形式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表示,需陈述主动债权的事实、数额及抵销意思。
- 管辖与关联性:
- 抵销主张不需受协议管辖或专属管辖约束,即使主动债权本属其他法院管辖,仍可在本案中提出。
- 主动债权与本案诉讼请求无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需具备明确的可抵销性。
- 法院审查范围:法院需对主动债权的成立、数额、可抵销性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辩论。若主动债权不成立,抵销抗辩将被驳回,但该审查结果仅对本案产生“抵销是否成立”的效力,不构成对主动债权的最终确权判决(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主动债权)。
第四步:法律效果
- 对本诉的影响:
- 抵销成立部分,原告相应诉讼请求被视为消灭,法院可直接判决驳回该部分请求。
- 抵销后剩余债权,原告可继续主张。
- 既判力范围:
- 法院就“抵销是否成立”作出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争议。
- 但若因主动债权数额不足、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法院采纳,被告仍可另案起诉主张该主动债权(因抵销抗辩中的审查仅为“附带审查”)。
- 费用承担:抵销主张被视为防御行为,其相关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若被告滥用抵销抗辩,法院可酌情调整费用分担。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风险提示
- 证据准备:被告主张抵销时,需就主动债权的存在、数额、可抵销性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抵销可能不被支持。
- 时效抗辩关联: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仍可主张抵销,但以“被动债权时效未届满时主动债权已适于抵销”为前提(参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 与反诉的区别:抵销抗辩旨在消灭或减少原告诉请,无需另行起诉;反诉则是独立的反请求,可超出本诉范围。两者可并存,但程序处理不同。
通过以上步骤,诉讼上抵销的要件可归纳为“实体适格+程序适时+主张明确+证据充分”,其制度价值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循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