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功能
字数 1758 2025-12-08 17:00:01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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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的基本定位
“法律论证的论辩功能”是法律方法论与法律逻辑领域的重要概念。它不关注法律论证的具体内容或结构,而是聚焦于法律论证在特定语境(如诉讼、学术辩论、法律文书撰写)中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与目的。简单来说,它回答“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旨在实现什么目标?”这两个核心问题。理解其论辩功能,有助于在复杂的法律论辩情境中把握论证的方向和评价其成功与否。 -
核心功能一:证立与说服
这是法律论证最直接、最核心的论辩功能。- 证立:指向“理性证成”。法律决定(如判决、裁定、法律意见)不能是专断的,必须通过论证来展示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过程就是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和逻辑推理链条公开展示,以证明该决定不是武断的,而是有充分理由支持的。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说理过程,就是在履行“证立”功能,以表明其判决是依法、合理作出的。
- 说服:指向“影响他人”。论证不仅是自言自语式的证成,更是以特定的听众(对方当事人、上级法院、法律共同体、社会公众)为对象,旨在使其接受、认同己方主张的言说活动。说服功能关注论证的修辞策略、表达方式和心理接受度。在法庭辩论中,律师的陈述核心功能就是说服法官采纳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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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功能二:商谈与共识形成
此功能强调法律论证的交互性与程序价值。- 商谈:法律论辩通常发生在不同主张的对话与交锋中(如原被告辩论、控辩对抗)。论证在此发挥了理性对话工具的功能,为不同利益和观点提供了依据规则进行表达、攻击和防御的平台,使争议从力量对抗转向理由竞争。
- 共识形成:在理想的论辩情境下,通过充分、理性的论证商谈,参与者可以逐步澄清分歧、审视理由,从而趋向于达成理性共识。即使最终无法达成完全一致,论证过程本身也使结果获得了程序正当性。立法过程中的辩论、合议庭的评议,都体现了论证寻求共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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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功能三:批判与检验
此功能指向法律论证对自身及法律决定的反思性与纠错作用。- 批判:论证过程天然包含对相反观点和理由的审视与批驳。通过提出反证、揭示对方论证的矛盾与弱点,论证实现了知识批判的功能,防止错误主张被轻易接受。
- 检验:将初步的法律判断置于论证的框架中,接受逻辑、证据和价值的检验,可以暴露其隐含前提、潜在矛盾和薄弱环节,从而修正或强化原有判断。这使得法律决定更具韧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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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功能四:整合与体系化
此功能关注法律论证对法律体系本身的建设性作用。- 整合:在解决具体案件时,论证需要协调、整合不同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先例、原则、学说)、价值考量(正义、效率、秩序)和社会现实。这个过程促使分散的法律材料围绕具体问题形成有机的论证整体。
- 体系化:通过持续的法律论证实践,特别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可以澄清法律规范的含义、填补法律漏洞、发展法律原则,从而推动法律体系在动态中保持融贯与发展。判例法的演进是此功能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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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与运用
在考试中,对此词条的考查通常不要求死记硬背定义,而是融入具体情境进行应用分析:- 案例分析:要求考生识别并评析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中(如起诉状、代理词、判决书)的论证主要发挥了哪种或哪些功能。例如,指出判决书的某部分说理侧重于“证立”,而另一部分则意在“说服”上级法院或公众。
- 论证构建:在论述题或文书写作题中,考生需有意识地在论证中体现核心功能。例如,在为当事人撰写法律意见时,需兼顾证立(内部逻辑严谨)、说服(针对客户或法官的关切)和批判(预判并反驳对方可能论点)。
- 理论辨析:可能要求比较“证立”与“说服”功能的侧重点与潜在张力(如过度追求说服可能损害论证的理性严谨),或论述“商谈”功能对于程序正义的意义。
- 功能评价:评价给定的法律论证是否有效实现了其应有的论辩功能,例如,一个缺乏批判性检验的论证是否是不完整的,或一个未能整合重要法律原则的论证是否功能有缺陷。
理解“法律论证的论辩功能”,实质是掌握法律论证的灵魂与导向,使法律人在纷繁复杂的法律论辩中始终保持清晰的目标意识,从而构建出更有力、更全面、更负责任的法律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