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调解
字数 1451 2025-11-10 11:03:21

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第一步:调解的基本概念与核心特征

  1. 定义核心:首先,要理解“仲裁中的调解”是一个复合程序。它本质上是将“调解”这一协商性纠纷解决方式,嵌入到“仲裁”这一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裁判程序之中。
  2. 核心特征
    • 主持者特定:由受理本案的仲裁庭(即仲裁员)来担任调解员。这与独立的、在仲裁程序开始前进行的调解不同。
    • 程序依附性:调解程序发生在仲裁程序框架内,以仲裁程序的启动为前提。
    • 目标明确:目标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结果可转化: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

第二步:调解的启动与进行

  1. 启动条件:调解的启动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仲裁庭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通常,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经另一方同意后开始;或者由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建议开始。
  2. 进行方式:仲裁庭在调解中扮演的是协调人、沟通桥梁的角色。其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例如:
    • 面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场合下直接协商。
    • 背对背调解:仲裁庭分别与每一方当事人会谈,传达对方的观点和底线,协助寻找共同利益点。
  3. 程序中止:在调解期间,仲裁庭通常会暂停(中止)仲裁审理程序。如果调解成功,仲裁程序终结;如果调解失败,仲裁程序恢复。

第三步:调解成功后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他们将获得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确定性的结果。

  1. 结果形式: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 撤回仲裁申请:简单地撤回案件,和解协议本身是一份民事合同,靠双方自愿履行。
    •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这是最关键、最常用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他们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一份“仲裁裁决书”。
  2. 裁决书的效力:这份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与仲裁庭经过全程审理后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并且最关键的是,它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步:调解失败后的程序保障

调解失败是常见情况,法律为此设计了周密的程序保障,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核心是“保密性原则”。

  1. 信息隔离原则(角色分离):这是最重要的规则。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法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和解而作出的妥协、让步、承诺或者提出的方案、意见,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包括庭审、辩论和裁决)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陈述或理由。
  2. 仲裁员的角色转换: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恢复仲裁员身份,继续审理案件。他们必须完全摒除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正式确认的任何信息,仅依据仲裁程序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和辩论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3. 目的:这一系列规则旨在鼓励当事人放心、坦诚地参与调解,无需担心在调解中说的“软话”或做的让步会在后续仲裁中成为把柄。

第五步:仲裁中调解的价值与意义

总结来说,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俗称“仲调结合”)机制具有显著优势:

  • 高效经济:若能调解成功,可大大缩短纠纷解决时间,降低成本。
  • 结果共赢: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通常更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有助于维护双方的长远商业关系。
  • 结果可强制执行:通过将和解协议转化为裁决书,赋予了“软性”的和解结果以“硬性”的法律强制力。

因此,“仲裁中的调解”是一种融合了协商的灵活性与裁决的强制性的高效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第一步:调解的基本概念与核心特征 定义核心 :首先,要理解“仲裁中的调解”是一个复合程序。它本质上是将“调解”这一协商性纠纷解决方式,嵌入到“仲裁”这一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裁判程序之中。 核心特征 : 主持者特定 :由受理本案的仲裁庭(即仲裁员)来担任调解员。这与独立的、在仲裁程序开始前进行的调解不同。 程序依附性 :调解程序发生在仲裁程序框架内,以仲裁程序的启动为前提。 目标明确 :目标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结果可转化 :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 第二步:调解的启动与进行 启动条件 :调解的启动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仲裁庭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通常,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经另一方同意后开始;或者由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建议开始。 进行方式 :仲裁庭在调解中扮演的是协调人、沟通桥梁的角色。其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例如: 面对面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场合下直接协商。 背对背调解 :仲裁庭分别与每一方当事人会谈,传达对方的观点和底线,协助寻找共同利益点。 程序中止 :在调解期间,仲裁庭通常会暂停(中止)仲裁审理程序。如果调解成功,仲裁程序终结;如果调解失败,仲裁程序恢复。 第三步:调解成功后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他们将获得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确定性的结果。 结果形式 :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撤回仲裁申请 :简单地撤回案件,和解协议本身是一份民事合同,靠双方自愿履行。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这是最关键、最常用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他们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一份“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的效力 :这份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与仲裁庭经过全程审理后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并且最关键的是,它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步:调解失败后的程序保障 调解失败是常见情况,法律为此设计了周密的程序保障,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核心是“保密性原则”。 信息隔离原则(角色分离) :这是最重要的规则。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法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和解而作出的妥协、让步、承诺或者提出的方案、意见,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包括庭审、辩论和裁决)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陈述或理由。 仲裁员的角色转换 :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恢复仲裁员身份,继续审理案件。他们必须完全摒除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正式确认的任何信息,仅依据仲裁程序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和辩论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目的 :这一系列规则旨在鼓励当事人放心、坦诚地参与调解,无需担心在调解中说的“软话”或做的让步会在后续仲裁中成为把柄。 第五步:仲裁中调解的价值与意义 总结来说,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俗称“仲调结合”)机制具有显著优势: 高效经济 :若能调解成功,可大大缩短纠纷解决时间,降低成本。 结果共赢 :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通常更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有助于维护双方的长远商业关系。 结果可强制执行 :通过将和解协议转化为裁决书,赋予了“软性”的和解结果以“硬性”的法律强制力。 因此,“仲裁中的调解”是一种融合了协商的灵活性与裁决的强制性的高效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