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
字数 1279 2025-12-08 20:06:01
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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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在国家追诉犯罪的特定程序中,违背如实作证或如实记录的义务,故意提供虚假的陈述或文书,妨害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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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解析:
- 行为主体(特殊主体):本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其他人(如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不构成本罪主体,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 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即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经过起诉、审判,直至判决生效为止的整个刑事追诉程序。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伪证,不构成本罪。
- 行为内容: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 “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轻重等有实质性影响的情节,如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行为人身份、主观心态等。
- “虚假”是指违背客观事实的陈述或记录,包括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或掩盖、歪曲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
-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特定的“意图”: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作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虚假的。
- 意志因素: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直接故意)作出虚假行为,并且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意图隐匿罪证”的目的。这是本罪与一般作证不实、鉴定失误等过失行为的关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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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与证人记忆错误、表述不清的区别:证人因感知、记忆、表述能力所限,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但并非故意,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
- 与鉴定、记录、翻译失误的区别:鉴定人因技术水平、记录人因疏忽、翻译人因语言能力导致内容不准确,但并非故意伪造,同样不构成本罪。
- 虚假内容的重要性:如果所作虚假内容与案件定罪量刑无重要关系,属于情节显著轻微,通常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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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 主体:伪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四种诉讼参与人);诬告陷害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发生阶段:伪证罪发生在已立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通常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是引起刑事诉讼的原因。
- 行为方式:伪证罪表现为在诉讼中对特定情节作虚假陈述;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
- 与包庇罪的区别:
- 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包庇罪是一般主体。
- 发生阶段: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包庇罪可发生在刑事诉讼前、中、后任何阶段。
- 行为方式:伪证罪必须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特定方式实施;包庇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广泛,包括作假证明包庇,也包括帮助逃匿、毁灭罪证等。
- 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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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指造成冤假错案,致使无辜者被追诉或重罪者被轻判,严重妨害重大案件的侦破、审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