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事实认定
字数 1254 2025-12-08 21:20:25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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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事实认定”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所涉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存在与否以及具体情况作出确认的专门活动。这是仲裁庭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的前提和基础。核心在于,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 -
认定的对象:待证事实
仲裁庭并非对所有事实都需要认定,其认定的对象是“待证事实”。主要包括:- 争议事实:与当事人仲裁请求和答辩主张直接相关的事实,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数额、是否发生工伤、解除合同的原因等。
- 证据事实:用以证明或反驳争议事实的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
- 程序事实:与仲裁程序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等。事实认定的最终目标,是为法律适用(即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提供清晰、确定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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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依据:证据
事实认定不能凭空臆断,必须依据证据。仲裁庭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证据规则,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涉及之前已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包括:- 证据的“三性”审查: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关联性认定、合法性认定、真实性认定)。
- 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对不同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强度进行比较(证明力比较)。
- 证明标准:认定事实需要达到的内心确信程度(证明标准)。
- 举证责任分配: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特定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 特殊规则运用:如对自认的事实予以直接确认(自认规则),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可不予采纳(证据失权),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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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方法与过程
这是一个动态的、逻辑的思维过程:- 单一证据审核:首先,对每一个证据独立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资格)以及其本身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
- 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其次,将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仲裁庭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强度,最终形成一个完整、连贯、排他的证据链条(证据链)。
- 形成内心确信:通过上述过程,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达到高度盖然性(即极有可能如此)的内心确信时,即可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则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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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体现与救济
- 在文书中的体现:事实认定的结果和过程,必须明确、清晰地体现在《仲裁裁决书》的“本院查明”部分。裁决书应当详细载明仲裁庭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及理由。
- 认定错误的救济: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庭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例如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等,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决的撤销)。在随后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法院将对仲裁认定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