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后果
字数 2149 2025-12-08 21:25:52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后果

  1. 第一步:理解法律规避的基本定义与核心特征

    • 定义:法律规避,也称为“欺诈设立连接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具体事实(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并使其行为受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支配的行为。
    • 核心特征
      1. 主观故意: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对其不利的特定法律规则的适用。
      2. 行为方式:当事人实施了人为地改变或制造连接点事实的行为(如虚假变更国籍、在特定法域设立公司以利用其法律、选择与交易无实质联系的履行地等)。
      3. 规避对象:规避的是本应对其行为适用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实体法规定(通常是法院地国或本应适用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4. 结果达成:通过上述行为,成功援引了另一国的法律,并依该法使某种法律上本不可能或无效的行为成为可能或有效。
  2. 第二步:探究法律规避后果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目的

    • 之所以需要探讨其“后果”,是因为法律规避行为挑战了国际私法的两个基本价值:
      1. 法律权威与立法意图:被规避的法律通常是体现一国重要社会、经济或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规范。允许规避,等于架空这些规范的效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立法目的。
      2. 冲突规范的正常功能:冲突规范旨在公正、合理地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通过虚构连接点来“操纵”冲突规范,扭曲了其正常指引功能,破坏了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 立法目的:规定法律规避的后果,是为了制裁这种滥用权利、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维护法律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权威,并防止当事人通过技术性安排获得不正当利益。
  3. 第三步:分析不同法系对法律规避后果的主要立场与实践

    • 无效论(否定规避行为的效力)
      •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中国等)的主流立场。其核心观点是“欺诈使一切无效”。具体后果是:
        • 排除适用被指引的法律:不适用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意图适用的那个对其“有利”的法律。
        • 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转而适用当事人意图规避的那个强制性法律。例如,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接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而应适用中国法律。
    • 个案审查论
      • 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传统上不承认独立、抽象的法律规避制度。其处理方式更侧重于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其他法律工具实现类似效果,例如:
        • 公共政策保留:如果适用被指引的外国法结果会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则可拒绝适用。
        • 对连接点的解释:在解释“住所”、“履行地”等连接点时,可排除那些完全基于规避目的而人为设立的情况,否定其法律意义。
        • 揭开公司面纱:在公司法领域,如证明公司设立纯粹为规避法律,可否定其独立法人人格。
    • 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
      • 美国现代冲突法方法(如“最重要联系原则”、“政府利益分析说”)本身就更注重实体结果和政策,连接点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因此,纯粹的、形式上的连接点改变,若不能反映交易或当事人的真实联系,其指引的法律很可能因缺乏“重要联系”而不被适用。这从功能上达到了防止法律规避的效果。
  4. 第四步:区分法律规避后果在具体领域的不同表现

    • 在合同领域:后果可能是认定法律选择协议或管辖权协议无效,或者认定整个合同因规避了强制性规定(如消费者保护、劳动基准)而无效或部分无效。
    • 在婚姻家庭领域:例如,为规避本国关于结婚年龄、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而特意到外国结婚,许多国家会依据“法律规避无效”原则,不承认该婚姻在本国的效力。
    • 在公司法/破产法领域:为逃避本国高额税赋或严格的债权人保护规定,将公司注册地转移至“避税天堂”或“破产友好”法域,在后续诉讼中,法院可能根据“真实本座”等理论,适用与公司有实质联系的法域的法律,否定其规避行为的效果。
    • 在继承领域:通过变更国籍或住所来改变继承的准据法,以达到剥夺特留份继承人权利的目的,该变更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仍适用原属人法。
  5. 第五步:总结法律规避后果的认定难点与发展趋势

    • 认定难点
      1. 主观意图证明:如何证明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而非基于其他合理商业或生活考量,在实践中取证困难。
      2. “强制性规定”的界定:哪些规定是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排除的强制性规范,各国标准不一。
      3. 与意思自治的平衡:在合同等领域,法律规避制度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紧张关系,过度适用可能损害国际交易的稳定性。
    • 发展趋势
      • 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立法,不再抽象地规定“法律规避无效”,而是通过直接适用法(或称“强制性规范”)制度来达成类似目的。即,明确规定法院地国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必须直接适用,无论冲突规范如何指引。这绕开了对当事人“主观意图”的证明,从客观规范层面排除了被规避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 总体趋势是,法律规避的后果正从一种独立的、基于“欺诈”的制裁制度,逐渐融入更广泛的、以维护法院地国及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国家的重要公共政策(强制性规范)为目标的现代法律选择框架之中。但其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工具,在识别和否定恶意操纵法律选择的行为方面,仍然具有重要的解释和适用价值。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后果 第一步:理解法律规避的基本定义与核心特征 定义 :法律规避,也称为“欺诈设立连接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具体事实(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并使其行为受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支配的行为。 核心特征 : 主观故意 :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对其不利的特定法律规则的适用。 行为方式 :当事人实施了人为地改变或制造连接点事实的行为(如虚假变更国籍、在特定法域设立公司以利用其法律、选择与交易无实质联系的履行地等)。 规避对象 :规避的是本应对其行为适用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实体法规定(通常是法院地国或本应适用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结果达成 :通过上述行为,成功援引了另一国的法律,并依该法使某种法律上本不可能或无效的行为成为可能或有效。 第二步:探究法律规避后果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目的 之所以需要探讨其“后果”,是因为法律规避行为挑战了国际私法的两个基本价值: 法律权威与立法意图 :被规避的法律通常是体现一国重要社会、经济或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规范。允许规避,等于架空这些规范的效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立法目的。 冲突规范的正常功能 :冲突规范旨在公正、合理地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通过虚构连接点来“操纵”冲突规范,扭曲了其正常指引功能,破坏了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立法目的 :规定法律规避的后果,是为了制裁这种滥用权利、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维护法律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权威,并防止当事人通过技术性安排获得不正当利益。 第三步:分析不同法系对法律规避后果的主要立场与实践 无效论(否定规避行为的效力) :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中国等)的主流立场。其核心观点是“欺诈使一切无效”。具体后果是: 排除适用被指引的法律 :不适用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意图适用的那个对其“有利”的法律。 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转而适用当事人意图规避的那个强制性法律。例如,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接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而应适用中国法律。 个案审查论 : 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传统上不承认独立、抽象的法律规避制度。其处理方式更侧重于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其他法律工具实现类似效果,例如: 公共政策保留 :如果适用被指引的外国法结果会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则可拒绝适用。 对连接点的解释 :在解释“住所”、“履行地”等连接点时,可排除那些完全基于规避目的而人为设立的情况,否定其法律意义。 揭开公司面纱 :在公司法领域,如证明公司设立纯粹为规避法律,可否定其独立法人人格。 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 : 美国现代冲突法方法(如“最重要联系原则”、“政府利益分析说”)本身就更注重实体结果和政策,连接点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因此,纯粹的、形式上的连接点改变,若不能反映交易或当事人的真实联系,其指引的法律很可能因缺乏“重要联系”而不被适用。这从功能上达到了防止法律规避的效果。 第四步:区分法律规避后果在具体领域的不同表现 在合同领域 :后果可能是认定法律选择协议或管辖权协议无效,或者认定整个合同因规避了强制性规定(如消费者保护、劳动基准)而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婚姻家庭领域 :例如,为规避本国关于结婚年龄、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而特意到外国结婚,许多国家会依据“法律规避无效”原则,不承认该婚姻在本国的效力。 在公司法/破产法领域 :为逃避本国高额税赋或严格的债权人保护规定,将公司注册地转移至“避税天堂”或“破产友好”法域,在后续诉讼中,法院可能根据“真实本座”等理论,适用与公司有实质联系的法域的法律,否定其规避行为的效果。 在继承领域 :通过变更国籍或住所来改变继承的准据法,以达到剥夺特留份继承人权利的目的,该变更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仍适用原属人法。 第五步:总结法律规避后果的认定难点与发展趋势 认定难点 : 主观意图证明 :如何证明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而非基于其他合理商业或生活考量,在实践中取证困难。 “强制性规定”的界定 :哪些规定是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排除的强制性规范,各国标准不一。 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在合同等领域,法律规避制度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紧张关系,过度适用可能损害国际交易的稳定性。 发展趋势 : 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立法,不再抽象地规定“法律规避无效”,而是通过 直接适用法 (或称“强制性规范”)制度来达成类似目的。即,明确规定法院地国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必须直接适用,无论冲突规范如何指引。这绕开了对当事人“主观意图”的证明,从客观规范层面排除了被规避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总体趋势是, 法律规避的后果正从一种独立的、基于“欺诈”的制裁制度,逐渐融入更广泛的、以维护法院地国及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国家的重要公共政策(强制性规范)为目标的现代法律选择框架之中 。但其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工具,在识别和否定恶意操纵法律选择的行为方面,仍然具有重要的解释和适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