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的权限与程序”
字数 1554 2025-12-08 22:08:38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的权限与程序”
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旨在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合法合规支付。其“权限与程序”是保障稽核工作合法、有效开展的核心规则。
-
第一步:理解“社会保险稽核”的基本定位
- 首先,你需要知道“社会保险稽核”是什么。它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是随意的检查,而是有法定依据的监督管理活动。
-
第二步:核心主体——稽核的实施者
- 稽核的法定实施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其内设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它们依法行使稽核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
第三步:关键前提——稽核的启动情形
- 稽核并非随时随意启动,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 依职权主动稽核: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大数据分析发现的异常情况(如缴费基数长期偏低、待遇领取异常等)主动启动。
- 依举报投诉稽核:接到单位、个人或相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启动。
- 依移交线索稽核:接收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社会保险的疑点线索后启动。
- 稽核并非随时随意启动,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
第四步:核心内容——稽核的主要权限
- 为确保稽核有效,法律赋予了经办机构明确的权限:
- 查询和记录复制权:有权查阅、记录、复制与被稽核事项相关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以及个人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记录等。
- 询问调查权:有权询问与稽核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说明。
- 现场检查权:在必要时,可以对缴费单位的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 委托审计权:对专业性强的财务问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获取专业意见作为依据。
- 证据登记保存权:在调查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材料。
- 为确保稽核有效,法律赋予了经办机构明确的权限:
-
第五步:法定框架——稽核的基本程序
- 稽核必须遵循法定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 立案与通知:决定稽核后,应立案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稽核对象(单位或个人)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内容、时间、需准备的资料等。但针对可能灭失证据的突击检查,可不出事先通知。
- 出示与执行: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时,必须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和《稽核通知书》副本。通过查询、询问、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
- 稽核记录:制作《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拒绝的,应予以注明。
- 处理与决定:稽核结束后,对未发现违规的,当场告知结果;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建议。
- 整改与复查:被稽核对象应在限期内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经办机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 稽核必须遵循法定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
第六步:结果的延伸——稽核后续处理
- 稽核结果将直接引发法律后果:
- 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人数,导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补足并可能加收滞纳金。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稽核结果将直接引发法律后果:
总结:“社会保险稽核的权限与程序”构成了一个从启动、调查到处理、救济的完整闭环。权限是工具,确保了稽核的“威慑力”和“穿透力”;程序是轨道,确保了稽核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信力。二者结合,共同捍卫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与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