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一项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核心含义是:某些对人民权利至关重要的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我们来逐步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核心含义与基本目的
其最核心的含义是“无法律,无行政”。它划定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权(政府)的恣意和专断,通过代议机关(议会/人大)制定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代议机关被认为更能代表民意。简单说,就是“重要的事情,必须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开会用法律来定规矩,政府不能自己说了算”。
第二步:思想渊源与宪法基础
这一原则源于欧洲19世纪的法治国思想,是对封建专制时代“君主行政”的否定。它建立在“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之上。在宪法中,它通常体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例如规定某项权利“非经法律,不得限制”。
第三步:保留范围的经典理论(层级理论)
“哪些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对此有三种经典理论,构成一个清晰的层级:
- 干预保留(经典保留):最早、最核心的领域。凡是行政机关要“干预”公民自由和财产的行为(如罚款、拘留、征税),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是“法律保留”的起源。
- 全部保留:认为在民主法治国家,任何行政行为,无论干预还是给付,都需要法律依据。这几乎将行政权完全置于立法权之下。
- 重要性理论(现代通说):不限于“干预”,而是以“事项对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为标准。对公民和共同体越重要的事项,法律规范就必须越具体、越明确。例如,教育制度、公务员身份的确立等,即使属于“给付”(给予利益),也因为其重要性而适用法律保留。
第四步: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形式
这里的“法律”通常指“形式意义的法律”,即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语境下,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时也包括基于法律明确、具体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但授权本身必须明确,且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等绝对保留事项不得授权。
第五步:适用领域与具体表现
- 行政法领域:是最主要的应用领域。表现为“依法行政”原则中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具体制度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在法律或特定的法规。
- 宪法与基本权利领域:任何对宪法所列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基于法律。这是“宪法保留”的体现。
- 组织法领域: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 税法领域:税收的种类、税率等要素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定”是法律保留的典型)。
第六步:中国的立法体现
在中国,《立法法》集中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其第八、九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
- 绝对保留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 相对保留事项:除了绝对保留事项外,《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如税种、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等)。这些事项原则上应由法律规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总结: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的基石,它从“行政机关做事需要法律依据”这一朴素理念出发,发展出一套精细的理论体系,用以划分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民主立法程序来约束行政权力,从而系统性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理解它,就理解了现代法治国家权力配置的核心逻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