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字数 1593 2025-12-09 00:27:08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步:概念基础与法律定位
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暂时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暂时的、对抗性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在对方存在违约或特定风险时进行自我救济,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非直接消灭劳动关系。它源于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原理,但在劳动合同这一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社会法属性的特殊合同中,其行使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第二步:构成要件详解(核心部分)
行使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 存在合法有效的双务劳动合同关系:这是前提。双方基于劳动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例如劳动者负有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无效的合同不产生有效的履行义务,自然也无从行使抗辩权。
- 抗辩方(主张权利一方)须先履行或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抗辩方自己必须没有先行违约行为。如果抗辩方自己未履行到期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或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例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旷工,则无权以用人单位未提供某项福利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到期合同义务或存在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这是抗辩权发动的直接原因。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 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约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即对方有丧失履约能力的现实风险。例如,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支付工资债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 对方的未履行义务或履约风险与抗辩方欲拒绝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或“牵连性”:并非对方任何违约都能导致对自身任何义务的抗辩。两者必须在合同安排和交易目的上具有关联性。典型的对价关系是“劳动”与“报酬”。例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拒绝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属于福利性质),劳动者一般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全部劳动,因为其对价性较弱,可能只能就特定事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是“暂时拒绝履行”,且程度应相当: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是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而非彻底不履行。拒绝履行的内容、范围应与对方违约的程度大致相当。例如,用人单位拖欠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可以暂停提供劳动,但不能在未通知的情况下长期旷工并主张整个期间都在行使抗辩权。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区别:履行抗辩权是 “暂停” 履行,权利行使期间劳动关系并未消灭,对方履行后抗辩权消灭,应恢复履行。解除权是 “终止” 劳动关系,行使后产生劳动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 与“劳动合同中止”的区别:履行抗辩是 “主动行使权利” 导致的暂时不履行,通常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引发。劳动合同中止多是因 “客观事件”(如劳动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征入伍等)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且双方权利义务普遍暂停,不一定是基于对方违约的对抗行为。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 合法行使的后果:当满足全部构成要件时,抗辩方暂时不履行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停工,期间可不被认定为旷工。
- 违法行使的风险: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擅自“抗辩”(如以对价关系不强的理由拒绝工作),则可能被认定为 “旷工” 或 “不提供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能导致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经济补偿。
- 程序建议:为降低争议风险,建议在行使抗辩权前或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明确指出其违约事实或履约风险,并说明己方将暂停履行的义务内容及期限,给予对方合理的纠正或提供担保的期限。这既是履行告知义务,也是固定证据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