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
字数 582 2025-11-10 11:24:27
遗失物
第一步:基本概念
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非基于本人意愿,偶然丧失占有的动产。例如不慎丢失的手机、钱包等。关键特征包括:1)原占有人丧失占有非出于自愿;2)物品未被抛弃(否则成为无主物);3)当前占有状态不明确。
第二步:权利人的核心权利
所有权人、遗失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两项主要权利:
- 追回权:有权向拾得人请求返还遗失物(《民法典》第312条)
- 悬赏索取权:若权利人曾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返还时可要求兑现承诺(第317条)
第三步:拾得人的法定义务
拾得人须承担以下义务:
- 返还义务:应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第314条)
- 保管义务:拾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损毁需赔偿(第316条)
- 不得侵占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丧失费用请求权和悬赏请求权(第317条)
第四步:特殊规则:所有权消灭情形
遗失物被转让时,所有权人可在知道受让人起2年内向受让人追回(第312条),但以下情况所有权消灭:
- 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 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参见已讲词条"善意取得")
- 所有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回权
第五步:实务要点
- 拾得人可主张必要费用(如保管费)但不得索要报酬(悬赏除外)
-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后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第318条)
-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参照适用遗失物规则(第3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