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权利金支付加速到期机制
字数 1440 2025-12-09 01:40:51

类别股权利金支付加速到期机制

  1. 基本概念

    • 定义:“类别股权利金支付加速到期机制”是指在涉及类别股(如优先股)的融资交易中,当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通常是对类别股持有人不利的风险事件或发行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违约事件)时,类别股持有人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将未来所有分期支付的、尚未到期的权利金(可理解为投资本金、股息或其他约定的周期性支付款项)立即、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的合同安排。
    • 核心功能:此机制是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与债权(或类债权)保障工具。它并非直接剥夺对方的支付义务,而是将一项长期的、分期的支付义务,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转化为一项即期的、总额的支付义务,从而加速了类别股持有人的现金回收,并给发行公司施加了巨大的即期付款压力。
  2. 触发条件

    • 该机制的启动依赖于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加速到期事件”。这些事件通常分为两类:
      • 违约事件:这是最常见的触发条件。例如:发行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某一期权利金(付款违约)、违反投资协议或章程中的关键承诺与保证(如维持特定财务指标)、发生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
      • 特定风险事件:即使发行公司未发生支付违约,某些重大不利变化也可能触发加速。例如:发行公司控制权发生非经类别股持有人同意的变更、核心资产被处置、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或发生对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或监管调查。
    • 触发条件必须在《公司章程》、《类别股认购协议》或《股东权利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被清晰、无歧义地界定。
  3. 法律性质与权利行使

    • 合同权利属性:加速到期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救济权,而非公司法直接赋予的法定权利。其具体内容、触发条件和行使程序完全遵从“合同自由”和“章程约定”原则。
    • 行使主体与对象:权利行使主体是符合条件的类别股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行使对象是负有支付义务的发行公司。
    • 行使程序:通常,合同中会约定行使该权利需履行通知程序。类别股持有人在确认加速到期事件发生且未获补救后,需向发行公司发出正式的书面“加速到期通知”,明确宣布全部未付权利金立即到期应付。通知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4. 法律效果与影响

    • 对支付义务的影响:发行公司自收到有效通知之日起,负有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权利金总额的义务。其债务期限利益丧失。
    • 对发行公司的压力:这会骤然加剧发行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可能导致其陷入财务困境,甚至成为压垮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 与其他条款的联动:加速到期机制常与违约责任条款担保条款以及清算优先权条款等联动。例如,加速到期后若公司仍无法支付,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进而触发担保权的行使;在公司清算时,加速到期的权利金总额可能被计入类别股持有人的“清算优先额”基数。
  5. 法律限制与司法审查

    • 格式条款与显失公平:如果加速到期条款被认定为免除发行公司主要权利、加重其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或在具体情形下显失公平,发行公司可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或认定无效。
    • 违约金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加速到期被主张后,权利金总额与类别股持有人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法院可能基于发行公司的请求,参照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予以适当减少。这要求条款设计时需注意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 与破产程序的协调:一旦发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机制发动的债权加速效果将受到《企业破产法》的限制。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未到期债权依法视为到期,但个别清偿被禁止。此时,类别股持有人需通过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顺序和比例参与分配。
类别股权利金支付加速到期机制 基本概念 定义 :“类别股权利金支付加速到期机制”是指在涉及类别股(如优先股)的融资交易中,当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通常是对类别股持有人不利的风险事件或发行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违约事件)时,类别股持有人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将未来所有分期支付的、尚未到期的权利金(可理解为投资本金、股息或其他约定的周期性支付款项)立即、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的合同安排。 核心功能 :此机制是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与债权(或类债权)保障工具。它并非直接剥夺对方的支付义务,而是将一项长期的、分期的支付义务,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转化为一项即期的、总额的支付义务,从而加速了类别股持有人的现金回收,并给发行公司施加了巨大的即期付款压力。 触发条件 该机制的启动依赖于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加速到期事件”。这些事件通常分为两类: 违约事件 :这是最常见的触发条件。例如:发行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某一期权利金(付款违约)、违反投资协议或章程中的关键承诺与保证(如维持特定财务指标)、发生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 特定风险事件 :即使发行公司未发生支付违约,某些重大不利变化也可能触发加速。例如:发行公司控制权发生非经类别股持有人同意的变更、核心资产被处置、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或发生对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或监管调查。 触发条件必须在《公司章程》、《类别股认购协议》或《股东权利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被清晰、无歧义地界定。 法律性质与权利行使 合同权利属性 :加速到期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救济权,而非公司法直接赋予的法定权利。其具体内容、触发条件和行使程序完全遵从“合同自由”和“章程约定”原则。 行使主体与对象 :权利行使主体是符合条件的类别股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行使对象是负有支付义务的发行公司。 行使程序 :通常,合同中会约定行使该权利需履行通知程序。类别股持有人在确认加速到期事件发生且未获补救后,需向发行公司发出正式的书面“加速到期通知”,明确宣布全部未付权利金立即到期应付。通知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效果与影响 对支付义务的影响 :发行公司自收到有效通知之日起,负有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权利金总额的义务。其债务期限利益丧失。 对发行公司的压力 :这会骤然加剧发行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可能导致其陷入财务困境,甚至成为压垮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与其他条款的联动 :加速到期机制常与 违约责任条款 、 担保条款 以及 清算优先权条款 等联动。例如,加速到期后若公司仍无法支付,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进而触发担保权的行使;在公司清算时,加速到期的权利金总额可能被计入类别股持有人的“清算优先额”基数。 法律限制与司法审查 格式条款与显失公平 :如果加速到期条款被认定为免除发行公司主要权利、加重其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或在具体情形下显失公平,发行公司可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或认定无效。 违约金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加速到期被主张后,权利金总额与类别股持有人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法院可能基于发行公司的请求,参照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予以适当减少。这要求条款设计时需注意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一旦发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机制发动的债权加速效果将受到《企业破产法》的限制。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未到期债权依法视为到期,但个别清偿被禁止。此时,类别股持有人需通过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顺序和比例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