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
字数 1528 2025-12-09 02:12:52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
步骤一:概念定位
“主观恶性减少”是刑法理论中评价犯罪中止行为的一个核心主观要素,它并非犯罪中止的独立成立要件,而是犯罪中止“自动性”要件的内在实质根据和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其核心思想是:行为人之所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是因为其内在的反规范意志(即犯罪故意)发生了实质性减弱或消除,这种主观心理的良性逆转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步骤二:理论基础与功能
- 刑法目的关联:现代刑法不仅惩罚客观危害,也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有责性)和未来再犯可能性(预防必要性)。犯罪中止制度给予宽大处理的重要理由,正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主动、内在地减少了其主观上的恶性。
- 区别于“客观障碍”:如果行为人是因为遇到了客观上无法克服的障碍(如打不开保险柜、被他人发现无法继续)而被迫停止,这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的犯罪未遂,其主观犯罪故意并未减弱,只是被客观条件压制。而“主观恶性减少”强调停止行为源于行为人内部心理的积极变化。
- 解释“自动性”:为什么基于同情、怜悯、恐惧、醒悟、道德谴责等内部动因放弃犯罪是“自动”的?因为这些动因作用于行为人的意志,使其原有的犯罪决意发生动摇乃至放弃,这直接体现了其主观恶性的减少。
步骤三:具体表现形态
“主观恶性减少”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通常体现为以下几种心理变化过程:
- 道德觉醒与良知发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因被害人的处境、自身行为的反道德性等产生悔悟、同情,从而放弃犯罪。这是最典型的恶性减少。
- 恐惧、怯懦等情感因素:例如,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时感到强烈的恐惧、紧张或厌恶而放弃。虽然动机层次不高,但也是其内部情感战胜了犯罪意志的表现,同样反映了犯罪决意的削弱。
- 对刑罚的畏惧:行为人因联想到犯罪后果(被捕、受罚)而产生恐惧并停止。关键在于,这种恐惧是自发产生的内心冲突,而非面临即时、迫在眉睫的被捕危险(后者可能构成客观障碍)。自发产生的畏罚心理,说明其规范意识有所恢复。
- 放弃或改变具体犯罪动机:例如,意图杀人时发现对方身无分文,遂放弃抢劫杀人意图。如果原犯罪故意(杀人)是基于特定动机(劫财),该动机消失后,行为人对原计划犯罪的故意也随之消失,体现了对该具体犯罪主观恶性的减少。
步骤四:司法判断要点
- 侧重心理过程,而非动机高低:判断的核心是行为人犯罪意志是否因内部原因发生主动、内在的逆转。即使动机是自私的(如怕鬼、怕脏),只要停止源于内心,仍可认定恶性减少。
- 需要客观行为印证:主观心理变化必须外化为中止行为(放弃或防止结果)。仅有悔意但未停止,不成立中止。同时,放弃的彻底性(并非暂时中断)也是印证其主观恶性确实减少的重要参考。
- 与“客观障碍”的界限判断:这是实践难点。关键在于审查:在当时具体情境下,影响行为人决策的主导因素是外部障碍,还是内部心理变化?如果外部障碍根本不存在,或虽存在但远未达到迫使行为人不得不停止的程度,行为人却停止的,应倾向于认定为其内部决策(恶性减少)主导。
步骤五:法律后果
“主观恶性减少”作为“自动性”的实质内核,其得到认定是最终对中止犯予以宽大处理(减轻或免除处罚) 的关键理由之一。刑法对中止犯的宽宥,正是因为行为人通过减少自身主观恶性,客观上减少了犯罪对法益的威胁或实际损害,同时也表明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从而在刑事责任评价上予以正面回应。
总结:“主观恶性减少”是犯罪中止“自动性”要件的深层法理依据,它从行为人内心世界的变化出发,解释了为何基于内部原因停止犯罪值得宽恕。判断时需结合具体情境,分析行为人停止犯罪的主导原因是否源于其犯罪意志的内在削弱或放弃。